(一)功績制:
指人事管理上係依能力成就為依據,以杜絕分贓制與贍徇制所造成之陋習,其主要精神包括"用人唯才"、"行政中立"、"職位保障"、"考試進用"與"績效管理"。
(二)對美國文官制度影響:
1.於1883年頒訂文官法,而後卡特總統於1978年頒訂文官改革法
2.設立獨立地位之"聯邦文官委員會"掌理考選進用等人事事宜,嗣後更為功績制保護委員會並所轄"特別檢察官辦公室"
3.設定"功績制九大原則",除主張文官不因身分而受不公對待與歧視處分,亦不受政治迫害與專斷處分,同時力求同工同酬實踐以及確保人員紀律品型與操守;
4.設定"被禁止人事措施",具體明文求職者與現職人員不受歧視對待;不得協助書寫求職者或職務異動者推薦書;禁止利用職權、機會要求政治參與;違反赫奇法等等
5.特別檢察官辦公室於1989年脫離功績制保護委員會,強化揭弊人保護,提供揭弊後安全職場環境之虞,亦重視形塑揭弊人正面形象;
(三)委員會腳色與功能:
1.腳色:作為功績制度與個人公務員權益之保護機關;
2.功能:
(1)受理公務員不利處分申訴,如:降級、減俸、免職或十四天以上停職,或受理部分被歧視之控訴案
(2)審理特別檢察官所提出之懲戒疑義
(3)向國會定期報告個案研究,與未完成件數與緣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