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依商業登記法第 29 條第 1 項第 2 款之規定,商業登記滿 6 個月尚未開始營業者, 其所在地主管機關得依職權、檢察機關通知或利害關係人申請,撤銷或廢止其商業 登記或部分登記事項。A 向甲縣政府申請商業登記,經其核准登記,並於核准函中 表示,A 應於 6 個月內開始營業,否則將廢止其商業登記。嗣 A 並未於 6 個月內開 始營業,甲縣政府擬廢止其商業登記。問:甲縣政府廢止 A 之商業登記之法律依據 為何?請依據行政程序法之規定說明之。(25分)
詳解 (共 4 筆)
詳解
1.行政程序法第92條:「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針對違法的行政處分予以撤銷,而針對合法的行政處分予以廢止。 法律依據: 甲縣政府依商業登記法核准A之商業登記,此為合法的行政處分,但A未於6個月內開始營業,所以甲縣政府得依法廢止其商業登記。
2.訴1人民因中央及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權利或利益受到損害,得提起訴願,但法律另有規定從其規定;地方自治團體對上級監督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及利益者亦同,所以,A可以提起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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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業登記之法律依據:
依商業登記法第29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若商業登記滿6個月尚未開始營業,其所在地主管機關得依職權、檢察機關或利害關係人之申請,撤銷或廢止其商業登記或部分登記事項。
(二)廢止商業登記之法律性質
1.為行政處分AP92
2.為法律效果的一部除外,非AP93之附款
詳解
商業登記法為公法。甲縣政府可依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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誠實信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