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戶籍法規定,出生登記的申請人為 1.父,母,祖父,祖母,同居人或撫養人為申請人(戶籍法29I) 2.無依兒童者,申請人為兒童社會福利機構(戶籍法29II) 3.無前二項者,以利害關係人為申請人 4.受委託人 認領登記的申請人為 1.認領人 2.被認領人 3.利害關係人 4.受委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