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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6年 - 106 高等考試_三級_戶政:國籍與戶政法規(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63076
科目:國籍與戶政法規
年份:106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二、依戶籍法規定,辦理出生登記、認領登記等身分登記時,分別應以何人為申請人? (25 分)

詳解 (共 2 筆)

詳解 提供者:Hannah Tsun
(一)出生登記 第 29 條 出生登記,以父、母、祖父、祖母、戶長、同居人或撫養人為申請人。 前項出生登記,如係無依兒童,並得以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為申請人。 (二)認領登記 第 30 條 認領登記,以認領人為申請人;認領人不為申請時,以被認領人為申請人。
詳解 提供者:smile623790

依戶籍法規定,出生登記的申請人為 1.父,母,祖父,祖母,同居人或撫養人為申請人(戶籍法29I) 2.無依兒童者,申請人為兒童社會福利機構(戶籍法29II) 3.無前二項者,以利害關係人為申請人 4.受委託人 認領登記的申請人為 1.認領人 2.被認領人 3.利害關係人 4.受委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