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災害防救法第六條,中央災害防救會報,其任務如下: 1.決定災害防救之基本方針。 2.核定災害防救基本計畫及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官機關之災害防救業務計畫。 3.核定重要災害防救政策與措施。 4.核定全國緊急災害之應變措施。 5.督導、考核中央及直轄市、縣(市)災害防救相關事項。 6.其他依法令所規定事項。 (二)依災害防救法第十七條規定,災害防救基本計畫由中央災害防救委員會擬定,經中央災害防救會報核定後,由行政院函送各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及直轄市、縣(市)政府據以辦理災害防救事項。其計畫內容依災害防救法第十八條規定如下: 1.整體性之長期災害防救計畫。 2.災害防救業務計畫及地區災害防救計畫之重點事項。 3.其他中央災害防救會報認為有必要之事項。 前項各款之災害防救基本計畫、災害郎就業務計畫、地區災害防救計畫內容之規定如下: 1.災害預防相關事項。 2.災害緊急應變對策相關事項。 3.災後復原重建相關事項。 4.其他行政機關、公共事業、直轄市、縣(市)、鄉(鎮、市)災害防救會報認為必要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