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依據「爆竹煙火管理條例」及其施行細則規定,爆竹煙火製造場所、達中央主管機 關所定管制量之儲存場所與輸入者,及輸入或販賣達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數量之氯酸 鉀或過氯酸鉀者,其負責人應登記進出之爆竹煙火原料、半成品、成品、氯酸鉀及 過氯酸鉀之種類、數量、時間、來源及流向等項目,以備稽查。請問上開紀錄應至 少保存多久?並何時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前一個月之紀錄?又前述登 記流向,應依品目分別載明何種資料?(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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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竹煙火製造場所、達中央主管機關所定管制量之儲存場所與輸入者,及
輸入或販賣達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數量之氯酸鉀或過氯酸鉀者,其負責人應
登記進出之爆竹煙火原料、半成品、成品、氯酸鉀及過氯酸鉀之種類、數
量、時間、來源及流向等項目,以備稽查;其紀錄應至少保存[ 五年] ,並應
於[ 次月十五日] 前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前一個月之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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