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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11年 - 111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四等_財稅行政:稅務法規概要#112294
科目:稅務法規(稅務相關法規)
年份:111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二、依據我國稅捐稽徵法第 41 條至第 43 條規定,納稅義務人、代徵人或扣 繳義務人以詐術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或短報匿報;教唆或幫助他人以 詐術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等行為應如何處罰?試依法條規定逐條說明之。(2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新北市環保局稽查第一分隊的柏恩
甲、
二、
(一)、法條來源
稅捐稽徵法第41條
1.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2.犯前項之罪,個人逃漏稅額在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營利事業逃漏稅額在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一億元以下罰金。
稅捐稽徵法第42條
1.代徵人或扣繳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匿報、短報、短徵或不為代徵或扣繳稅捐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
2.代徵人或扣繳義務人侵占已代繳或已扣繳之稅捐者,亦同。
稅捐稽徵法第43條
1.教唆或幫助犯第四十一條或第四十二條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2.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3.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參考: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