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決算法第21條:中央主計機關應將各單位決算及國庫年度出納終結報告,參考總會計紀錄,編成中央總決算書,再將各附屬單位決算包含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彙案編成綜計表,加具意見,連同中央總決算
一併呈行政院,經行政院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結束4個月前,提出於監察院
2.決算法26條:審計長應於總決算提出後三個月內完成其審核,編具最終審定數額表,提出審核報告於立法院。
3.決算法第27條:立法院審議審核報告時,應就預算之執行、政策之實施、特別事項、救濟等事項予以審議,審計長在審議時,應出席備詢,並提供資料,原編造決算之機關,亦必要之時,得列席備詢或提供資料
4.決算法23條,審計機關審核單位決算時,應注重下列效能
1.違法失職或不當情事有無
2.預算數超過或剩餘
3.施政計畫、事業計畫或營業計畫已成與未成程度
4.經濟與不經濟程度
5.施政效能與營業效能之程度,及與同類機關或基金相比較
6.其他有關於決算之事項
5.決算法24條:審計機關審核政府總決算時,應注意下列效能
1. 歲入、歲出是否平衡,如不平衡,其不平衡之原因
2. 歲入、歲出是否與預算相符,如不符,其不符之原因
3.歲入、歲出是否與國家施政方針相適應?
4.歲入、歲出是否與國民經濟能力與其發展相適應
5.其他各方所擬關於歲入歲出應行改善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