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依據環境影響評估法第 16 條之 1 之規定,請問開發單位在何種情形下,「應提出環境現況差異分析及對策檢討報告,送主管機關審查」?另請申論增訂第 16 條之 2:「環境影響說明書、評估書或環境現況差異分析及 對策檢討報告之審查結論公告後,開發單位遭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廢止其開發許可文件者,審查結論失其效力。」之緣由。(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