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警察執行勤務時,依法使用警械情形可分為兩項: (一)使用警棍: 1.得使用警棍指揮交通、戒備意外、疏導群眾。 2.得使用警棍制止: (1)協助偵查犯罪,或執行搜索、扣押、拘提,羈押及逮捕等需強制力執行時。 (2)依法令執行勤務,遭遇脅迫時。 (二)得使用警刀或槍械: (1)警察人員所防衛之土地或他人生命、身體、財產、自由遭受危害或脅迫時。 (2)警察人員自身生命、身體、自由或裝備遭受強暴脅迫,或有事實足認遭受危害之虞 (3)持有兇器有滋事之虞者,已告誡拋棄,仍不聽從。 (4)避免非常變故,維持社會治安。 (5)騷動足以擾亂社會治安。 (6)依法應逮捕、拘禁之人拒捕或脫逃,或其他人助其拒捕、脫逃。 二、應注意事項: (一)使用警械之原因消滅時,應立即停止使用。 (二)情況非急迫時,應注意物傷及相對人致命部位。 (三)勿傷及無辜之第三人。 三、警察執行勤務使用警械後之法律效果: (一)合法使用警械,若造成第三人死亡、受傷或財損,應由各該及政府支付傷葬費、慰撫金、補償金及醫療費用。 (二)違法使用警械若造成第三人死亡、受傷或財損,由各該及政府支付傷葬費、慰撫金、補償金及醫療費用,若行為人出 於故意,各該級政府得向行為人求償。
一、依據警械使用條例第2、3、4條規定,藉以分析警棍與警槍、刀使用時機。 依據警械使用條例第2條。 具體使用時機為:(一)警棍 1. 指揮交通。 2.疏導群眾。 3. 戒備意外。 依據警械使用條例第3條: 1.協助偵查犯罪,或搜索、拘提、扣押、羈押,須以強制力執行時。 2. 依法令執行任務時,遭遇脅迫時 3.發生第四條第一項各款事項,認為以警棍制止為適當時。 具體使用警槍的時機: (一)依據警械使用條例第4條: 1.避免非常變故,維持社會治安時 2.騷動足以騷動社會時 3.依法應逮捕拘禁之人,拒捕或脫逃,或他人助其脫逃或拒捕者 4.警察人員所防衛之土地、建築物、工作地、車船、航空器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遭受危害或 脅迫時 5.警察人員生命、身體、自由、裝備遭受危害時,有事實足認會遭受危害時。 6.持有兇器遭告誡仍不丟棄時。 7.有第一款、第二款之情形不使用警槍不足以制止時。 二、應注意事項: (一)依據警械使用條例第6條:基於急迫需要,合理使用警械,不得逾越使用程度。 (二)依據警械使用條例第7條:原因已消失,應立即停止使用槍械。 (三)誤傷及他人
1.具體時機: (1)第2:使用警棍指揮之情況。 (2)第3:使用警棍制止之情 況。 (3)第4:得使用警刀或槍械的情況。 (5)第5:取締盤查採取之措施。 2.注意事項: (1)第6:比例原則。 (2)第7:警械使用之停止。 (3)第8:警械使用勿傷他人 (4)第9:勿傷其人致命之部位 (5)第10:除了警棍使用外之報告上級 3.使用效果: (1)合法使用:第11第一項,補償第三人,補 償金,慰撫金,喪葬費,醫療費。 (2)非法使用:第11第一項,各級政府賠償,補 償金,慰撫金,喪葬費,醫療費。公務員 故意者,政府得向其求償。
一、
(一)依照警械條例第4條,警察人員使用警械有以下情況得使用之:
1.為避免非常變故,維持社會治安時
2.騷擾足以擾亂社會治安時
3.依法應逮捕、拘禁之人,拒捕、脫逃時或他人助拒捕、脫逃時
4.警察人員所防衛土地、建築物、工作物、車、船、航空器等遭受危害脅迫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受到脅迫時
5.警察人員遭遇生命、身體、自由、裝備急迫危害時,得依法使用警械
6.持有有事實足認滋事的凶器,經警察人員告誡,不器械時
7.有第一款、第二款非使用警械不能制止時
8.經行政院公告的警械
(二)使用警械應注意事項:
依照警械使用條例第8條,警察人員使用警械應注意勿傷及第三人和警械使用條例第9條,警察人員使用警械除非情況急迫,勿傷及重要部位。
(三)警察人員使用警械合法合違法之間法律效果差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