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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0年 - 100 警察特種考試_三等_行政警察人員、外事警察人員(選試英語)、刑事警察人員、公共安全人員、犯罪防治人員預防組、交通警察人員交通組、交通警察人員電訊組、警察資訊管理人員、國境警察人員、警察法制人員、行政管理人員:警察法規(包括警察法、行政執行法、社會秩序維護法、警械使用條例、集會遊行法、警察職權行使法、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46012
科目:警察◆警察法規
年份:100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二、依據警械使用條例規定,請說明警械的具體使用時機為何?應注意事項為何?並請 說明警察人員執行職務合法及違法使用警械後之法律效果為何?(25 分)

詳解 (共 9 筆)

詳解 提供者:a0925032903
(一)使用時機:依據警械使用條例第四條,警察人員執行職務,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使用警刀或槍械:一、為避免非常變故,維持社會治安時。二、騷動行為足以擾亂社會治安時。三、依法應逮捕拘禁之人拒捕或脫逃,或他人助其拒捕或脫逃者。四警察人員所防衛之土地、建築物、工作物、車、船、航空器或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財產遭受危害脅迫時。五、警察人員之生命、身體、自由、裝備遭受強暴或脅迫,或有事實足認為有受危害之餘時。六、持有兇器有滋事之虞者,已受警察人員告誡拋棄仍不聽從時。七、前條第一款、第二款之情形,非使用警刀、槍械不足以制止時。前條情形於必要時,得併使用其他經核定之器械。(二)注意事項:依據警械使用條例第五條:警察人員依法執行取締、盤查等勤務時,如有必要得命其停止舉動或高舉雙手,並檢查是否持有凶器。如遭抗拒而有受到突襲之餘時,得依本條例規定使用警械。警械使用條例第六條:警察人員應基於急迫需要,合理使用槍械,不得逾越必要程度。警械使用條例第七條:警察人員使用警械之原因已消滅者,應立即停止使用。警械使用條例第八條:警察人員使用警械時,應注勿傷及其他之人。警械使用條例第九條:警察人員使警械時,如非情況急迫,應注意勿傷及其人致命之部位。警械使用條例第十條:警察人員使用警械後,應將經過情形,級時報告該管長官。但使用警棍指揮者不再此限。(三)合法使用警械:依據警械使用條第十一條,警察人員依本條例規定使用警械,因而受第三人受傷、死亡或財產損失者,應由各該級政府支付醫療費、慰輔金、補償金或喪葬費。(四)違法使用警械:復依同條第二項,警察人員執行職務違反本條例之使用警械規定,因而致人受傷死亡或財產損失者,由各該級政府支付醫療費、慰撫金、補償金或喪葬費,其出於故意之行為,各該級政府得項其求償。第二項醫療費、慰撫金、補償金或喪葬費之標準,由內政部訂之。
詳解 提供者:Tzu Lou

一、警察執行勤務時,依法使用警械情形可分為兩項: (一)使用警棍: 1.得使用警棍指揮交通、戒備意外、疏導群眾。 2.得使用警棍制止: (1)協助偵查犯罪,或執行搜索、扣押、拘提,羈押及逮捕等需強制力執行時。 (2)依法令執行勤務,遭遇脅迫時。 (二)得使用警刀或槍械: (1)警察人員所防衛之土地或他人生命、身體、財產、自由遭受危害或脅迫時。 (2)警察人員自身生命、身體、自由或裝備遭受強暴脅迫,或有事實足認遭受危害之虞 (3)持有兇器有滋事之虞者,已告誡拋棄,仍不聽從。 (4)避免非常變故,維持社會治安。 (5)騷動足以擾亂社會治安。 (6)依法應逮捕、拘禁之人拒捕或脫逃,或其他人助其拒捕、脫逃。 二、應注意事項: (一)使用警械之原因消滅時,應立即停止使用。 (二)情況非急迫時,應注意物傷及相對人致命部位。 (三)勿傷及無辜之第三人。 三、警察執行勤務使用警械後之法律效果: (一)合法使用警械,若造成第三人死亡、受傷或財損,應由各該及政府支付傷葬費、慰撫金、補償金及醫療費用。 (二)違法使用警械若造成第三人死亡、受傷或財損,由各該及政府支付傷葬費、慰撫金、補償金及醫療費用,若行為人出 於故意,各該級政府得向行為人求償。

詳解 提供者:李尉行

一、依據警械使用條例第2、3、4條規定,藉以分析警棍與警槍、刀使用時機。 依據警械使用條例第2條。 具體使用時機為:(一)警棍 1. 指揮交通。 2.疏導群眾。 3. 戒備意外。 依據警械使用條例第3條: 1.協助偵查犯罪,或搜索、拘提、扣押、羈押,須以強制力執行時。 2. 依法令執行任務時,遭遇脅迫時 3.發生第四條第一項各款事項,認為以警棍制止為適當時。 具體使用警槍的時機: (一)依據警械使用條例第4條: 1.避免非常變故,維持社會治安時 2.騷動足以騷動社會時 3.依法應逮捕拘禁之人,拒捕或脫逃,或他人助其脫逃或拒捕者 4.警察人員所防衛之土地、建築物、工作地、車船、航空器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遭受危害或 脅迫時 5.警察人員生命、身體、自由、裝備遭受危害時,有事實足認會遭受危害時。 6.持有兇器遭告誡仍不丟棄時。 7.有第一款、第二款之情形不使用警槍不足以制止時。 二、應注意事項: (一)依據警械使用條例第6條:基於急迫需要,合理使用警械,不得逾越使用程度。 (二)依據警械使用條例第7條:原因已消失,應立即停止使用槍械。 (三)誤傷及他人

詳解 提供者:VICKY
(一)警械使用條例第二條: 以左餮情形得使用警棍指揮,指揮交通、疏導群眾、戒備意外。 第三條:協助偵察犯罪搜索等須以強制力執行時、執行職務遭受脅迫、發生第四條第一項認為使用警棍制止為適當。 (二)第八條:注意事項:使用警械應注意勿傷及其他人 第九條:勿傷及致命部位:如非急迫應注意勿傷及其人致命部位 (三)第十一條:至人傷亡喪葬費、慰撫金、規定: 第一項:合法使用致第三人受傷死亡或財產損失、應由各級政府支付醫療費、慰撫金、補償金、喪葬費。 第二項:違反本法使用警械規定、由各級政府支付醫療費、慰撫金、補償金、喪葬費。出於故意行為、各該級政府得向其求償。
詳解 提供者:@&;:…&*

1.具體時機: (1)第2:使用警棍指揮之情況。 (2)第3:使用警棍制止之情 況。 (3)第4:得使用警刀或槍械的情況。 (5)第5:取締盤查採取之措施。 2.注意事項: (1)第6:比例原則。 (2)第7:警械使用之停止。 (3)第8:警械使用勿傷他人 (4)第9:勿傷其人致命之部位 (5)第10:除了警棍使用外之報告上級 3.使用效果: (1)合法使用:第11第一項,補償第三人,補 償金,慰撫金,喪葬費,醫療費。 (2)非法使用:第11第一項,各級政府賠償,補 償金,慰撫金,喪葬費,醫療費。公務員 故意者,政府得向其求償。

詳解 提供者:Han
(一)使用時機:依據警械使用條例第四條,警察人員執行職務,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使用警刀或槍械:一、為避免非常變故,維持社會治安時。二、騷動行為足以擾亂社會治安時。三、依法應逮捕拘禁之人拒捕或脫逃,或他人助其拒捕或脫逃者。四警察人員所防衛之土地、建築物、工作物、車、船、航空器或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財產遭受危害脅迫時。五、警察人員之生命、身體、自由、裝備遭受強暴或脅迫,或有事實足認為有受危害之餘時。六、持有兇器有滋事之虞者,已受警察人員告誡拋棄仍不聽從時。七、前條第一款、第二款之情形,非使用警刀、槍械不足以制止時。前條情形於必要時,得併使用其他經核定之器械。(二)注意事項:依據警械使用條例第五條:警察人員依法執行取締、盤查等勤務時,如有必要得命其停止舉動或高舉雙手,並檢查是否持有凶器。如遭抗拒而有受到突襲之餘時,得依本條例規定使用警械。警械使用條例第六條:警察人員應基於急迫需要,合理使用槍械,不得逾越必要程度。警械使用條例第七條:警察人員使用警械之原因已消滅者,應立即停止使用。警械使用條例第八條:警察人員使用警械時,應注勿傷及其他之人。警械使用條例第九條:警察人員使警械時,如非情況急迫,應注意勿傷及其人致命之部位。警械使用條例第十條:警察人員使用警械後,應將經過情形,級時報告該管長官。但使用警棍指揮者不再此限。(三)合法使用警械:依據警械使用條第十一條,警察人員依本條例規定使用警械,因而受第三人受傷、死亡或財產損失者,應由各該級政府支付醫療費、慰輔金、補償金或喪葬費。(四)違法使用警械:復依同條第二項,警察人員執行職務違反本條例之使用警械規定,因而致人受傷死亡或財產損失者,由各該級政府支付醫療費、慰撫金、補償金或喪葬費,其出於故意之行為,各該級政府得項其求償。第二項醫療費、慰撫金、補償金或喪葬費之標準,由內政部訂之。
詳解 提供者:野源廣志

一、
(一)依照警械條例第4條,警察人員使用警械有以下情況得使用之:
1.為避免非常變故,維持社會治安時
2.騷擾足以擾亂社會治安時
3.依法應逮捕、拘禁之人,拒捕、脫逃時或他人助拒捕、脫逃時
4.警察人員所防衛土地、建築物、工作物、車、船、航空器等遭受危害脅迫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受到脅迫時
5.警察人員遭遇生命、身體、自由、裝備急迫危害時,得依法使用警械
6.持有有事實足認滋事的凶器,經警察人員告誡,不器械時
7.有第一款、第二款非使用警械不能制止時
8.經行政院公告的警械
(二)使用警械應注意事項:
依照警械使用條例第8條,警察人員使用警械應注意勿傷及第三人和警械使用條例第9條,警察人員使用警械除非情況急迫,勿傷及重要部位。
(三)警察人員使用警械合法合違法之間法律效果差異:

詳解 提供者:外事警察 go

詳解 提供者:110警四.四年才上岸
依題所示,本題欲討論警械之使用時機,分述如下 依警械使用條例第二第三第四條皆有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