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依政府採購法第 52 條第 2 項規定:「機關採前項第三款決標者,以異質之工程、財 物或勞務採購而不宜以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辦理者為限。」該項規定所謂之「異質」 所指為何?就這些情形,採購機關可實施那一種決標方式?如何評定?若無法評定 時,應如何處理?(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