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依消防法規定,一定規模以上之建築物且供營業使用場所,應由管理權人遴用防火管理人訂定消防防護計畫,並依各該計畫執行有關防火管理上必要之業務。試說明「供營業使用場所」之認定原則及不依規定實施防火管理之罰則?
詳解 (共 2 筆)
一、「供營業使用場所」之認定原則
「供營業使用場所」的認定並非僅看是否有開發票或商業登記,而是依據內政部 95 年之函釋與消防實務,主要考量其「營利性」與「不特定人出入」之風險,判定原則如下:
-
實質營利行為: 只要該場所有實際從事銷售貨品、提供勞務或獲取利潤之行為(無論是否辦理登記),即視為營業。
-
公眾出入頻率: 場所對外開放,供不特定多數人自由進出、消費或停留者(例如:百貨商場、餐廳、視聽歌唱場、補習班、旅館等)。
-
法定分類範疇: 依據《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12 條列舉之:
-
甲類場所: 如電玩店、酒家、三溫暖、醫院、安養機構等。
-
其他類別: 只要該場所屬各類場所中之丁類(工業廠房、倉庫)、戊類(辦公室、黨部)等,若其用途實際包含對外營業之商業空間,亦適用之。
-
-
例外排除: 若場所僅供內部人員使用(如私人招待所且不對外營業)或純屬私人住宅,則通常不認定為營業場所。
二、不依規定實施防火管理之罰則
若管理權人未遴用防火管理人、未訂定消防防護計畫,或未依計畫執行業務(如未辦理自衛消防編組訓練),處罰極為嚴厲:
1. 行政罰鍰(消防法第 40 條)
-
程序: 消防機關會先通知管理權人限期改善。
-
罰鍰: 屆期未改善者,處管理權人 新臺幣 2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 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
強制處分: 若情節嚴重或經罰鍰後仍不改善,得施以 30 日以下停業或停止使用 之處分。
2. 刑事責任(消防法第 35 條)
若場所未落實防火管理,不幸發生火災並導致人員傷亡,管理權人將面臨嚴重的刑事訴追:
-
致人於死者: 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 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00 萬元以上 500 萬元以下罰金。
-
致重傷者: 處 6 個月以上 5 年以下 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50 萬元以上 250 萬元以下罰金。
三、防火管理重要業務內容(快速檢核)
為了避免受罰,防火管理人應落實以下「必要業務」:
-
自衛消防編組: 員工應區分為滅火、通報、避難引導、救護及安全防護班。
-
教育訓練: 每半年至少應辦理 1 次滅火、通報及避難訓練,每次不得少於 4 小時,並應事先通報消防機關。
-
日常檢查: 定期針對消防安全設備、防火避難設施(如防火門、樓梯間堆置雜物)進行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