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論題內容
二、債務人甲因不能清償債務而經法院裁定破產,其債權人共有 35 位,其中 破產債權人乙之債權新臺幣(下同)520 萬元,經其他債權人丙爭執並 依破產法第 125 條提出異議,經法院審酌各項事證後,裁定確認該債權 人乙可加入破產債權之數額為 20 萬元,其餘 500 萬元裁定不准加入破 產債權,法院即以此數額為破產債權之分配。乙不服乃另行對破產管理 人獨立提起民事訴訟,請求確認債權 520 萬元存在並可列入破產債權分 配,破產管理人抗辯本件既已經破產法院裁定確認,即應專以該法院裁 定之數額進行分配,請法院程序駁回之。請問受理訴訟之法院應否許 可?訴訟中該有爭議之金額,破產管理人應如何處理?(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