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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96年 - 96 初等考試_一般行政: 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3856
科目:初等/五等/佐級◆國文
年份:96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二、公文:

        立法院於民國 95 年 12 月 12 日修正通過「教育基本法」,納入學生不受任何體罰之附帶決議,引發社會廣泛討論。教育部為避免因禁止校園體罰立法後,學校教師放棄輔導與管教責任;或認為體罰等同違法,未來恐無法管教學生,旋即函請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轉請所屬各國民中、小學,強調零體罰不代表不必管教, 教師須以更積極的教育專業輔導學生,並請各校也應訂定學校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試為台北縣立板橋國民中學擬致該縣政府,檢陳該校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一份,請准予備查函。

詳解 (共 2 筆)

詳解 提供者:陳立翰

詳解 提供者:1000060364609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