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公文:(20分)
衛生福利部依據民國 112 年 2 月 15 日修正公布之「菸害防制法」規定,嚴格管制符合菸品定義之新型態菸草產品(如加熱菸);增訂健康風險評估審查機制;禁止以自動販賣、電子購物等無法辨識消費者年齡之方式販賣;禁止特定之促銷或廣告行為;營業場所不得免費供應;任何人不得供應菸品予未滿20歲之人。試擬該部致全國各機關學校函,請宣導確實遵守各公共場所全面禁止吸菸。
衛生福利部依據民國 112 年 2 月 15 日修正公布之「菸害防制法」規定,嚴格管制符合菸品定義之新型態菸草產品(如加熱菸);增訂健康風險評估審查機制;禁止以自動販賣、電子購物等無法辨識消費者年齡之方式販賣;禁止特定之促銷或廣告行為;營業場所不得免費供應;任何人不得供應菸品予未滿20歲之人。試擬該部致全國各機關學校函,請宣導確實遵守各公共場所全面禁止吸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