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公文:(20 分) 行政院於 102 年 5 月 10 日以行環字第 10200589483 號函致所屬機關及直轄市、 縣市政府略以:函送環境教育法,請轉知所屬依法推動環境教育工作,以期落 實政府節能減碳政策,並請於文到二個月內提出環境教育工作計畫書報院核備 實施。請試擬臺北市政府復行政院之函文。
詳解 (共 8 筆)
檔 號:
保存年限:
台北市政府 函
地 址:
連絡方式:(承辦人、電話、傳真、E-mail)
(郵遞區號)
(受文者機關地址)
受文者:行政院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ooo年oo月oo日
發文字號:OO字第oooooooo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環境教育工作計畫書」一份
主旨:覆行環字第10200589483號函,提出環境教育工作計畫
書報核備。
說明:
辦法:
正本:行政院
副本:
市長 OOO
臺北市政府 函 地址: 聯絡方式: 郵遞區號 地址 受文者:行政院 發文日期:中活民國OOO年OO月OO日 發文字號:OO字0000000000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文 主旨:檢陳「臺北市環境教育工作」計劃書,請 鑒核。 說明:依 鈞院102年5月10日行環字第10200589483號函辦理。 正本:行政院 副本:
市長:OO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