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論題內容
二、台北市政府於民國 48 年間因興辦水利公共事業之需,申請徵收甲所有之 A 地;惟 A 地於公告徵收補償完竣後,漏
辦登記為台北市有,亦未於土地登記簿為徵收公告之註記。嗣甲於民國 55 年 1 月將 A 地所有權贈與移轉登記給乙;
同年 5 月,乙將 A 地出售給丙,並完成買賣所有權移轉登記。迄至民國 71 年,台北市政府地政處清查土地徵收舊
案,發現 A 地曾有徵收情事,爰通知管轄地政事務所於 A 地之土地登記簿標示部註記徵收公告,禁止移轉及設定負
擔。民國 93 年,丙死亡,其繼承人丁向該管地政事務所申請 A 地之繼承登記,但因 A 地登記簿上有徵收之註記,
致丁申請繼承登記未果;於是,丁轉而請求塗銷該登記簿上之徵收註記,結果亦被否准。丁不服,遂提起訴願。請
問,該管登記機關對於丁之否准,是否適法?請從土地登記公信力之要件及其保護對象之範圍,並藉由土地徵收實例
予以解析。(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