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司法警察甲於 111 年 10 月 28 日上午 10 時許,因接獲線報得知其轄區 內里民乙收受地方公職人員選舉之候選人丙賄款新臺幣 3 萬元,乙將準 備為該候選人丙向其轄區內有投票權之里民進行買票。司法警察甲研判 消息可靠後,與其同事共 4 人遂於同日(即同年月 28 日)晚上 9 時許, 未有搜索票即前往乙住處進行搜索,立即翻箱倒櫃搜尋證物,最後卻查 無買票名單、帳冊或賄款。請就搜索是否合法說明理由。(25 分)

詳解 (共 1 筆)

濃郁布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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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7517662
2026/09/28

本案司法警察甲與同事對乙住處所進行的無票搜索並不合法。

本案不符合刑事訴訟法(下稱本法)任何一種無票搜索(同意搜索、附帶搜索、緊急搜索、逕行搜索)之法定要件,嚴重違反憲法保障之人民居住自由與令狀原則。(115第二題)

詳細法律理由說明如下:

一、 本案不符合「逕行搜索」或「緊急搜索」之要件

司法警察於本案中最可能主張的無票搜索理由,為「為了即時防止賄選,情況急迫」,但此主張在法律上並不成立:

  1. 不符合第131條第1項「逕行搜索」(搜捕被告):
  • 法定要件:須有追捕現行犯、通緝犯,或有事實足認犯罪嫌疑人確實「在內」而有逮捕必要等法定事由。
  • 本案情形:司法警察甲當晚前往乙住處的目的是為了搜尋「買票名單、帳冊或賄款」等「物證」,而非為了「逮捕在逃嫌犯」,自不適用本條。
不符合第131條第2項「緊急搜索」(搜救證據):
  • 法定要件:須有事實足認故意犯罪行為正在實施或性質重大,且有「明顯事實」足認證據有在24小時內被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之「急迫情況」,且該搜索必須由「司法警察官」報請檢察官許可,或是由檢察官親自指揮或職權為之。
  • 本案情形:
    • 主體不適格:本法第131條第2項的發動主體為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本案帶隊者為「司法警察」甲,司法警察並無此項無票緊急搜索之發動權限。
    • 缺乏急迫性之明顯事實:甲自上午10時接獲線報,至晚上9時才前往搜索,中間歷時長達11個小時,具有充裕的時間向法院聲請搜索票。其既未聲請,亦無任何跡象顯示乙正在銷毀證據,純屬主觀臆測,不具備法定的「急迫情況」。

二、 本案不符合其他無票搜索之法定例外

本案亦完全無法轉為其他合法的無票搜索類型:

  • 不符合第130條「附帶搜索」:附帶搜索必須以「合法拘提、逮捕或羈押被告」為前提。本案司法警察甲等人到場直接翻箱倒櫃,在搜索前並未對乙執行任何合法的逮捕或拘提,因此不得主張附帶搜索。
  • 不符合第131條之1「同意搜索」:同意搜索必須經由受搜索人「自願性同意」且應將其意旨記載於筆錄。本案司法警察係因研判消息可靠而「直接闖入翻箱倒櫃」,並非基於乙的自願性同意。

三、 結論

「賄選」雖嚴重破壞民主選舉之公正性,但並不等同於憲法與刑事訴訟法可以因此退讓。司法警察甲在長達11小時的過程中怠於聲請搜索票,卻在深夜(晚上9時許)強行進入人民住宅進行無票搜索,此「翻箱倒櫃」之舉已嚴重侵害人民之居住自由及隱私權。

因此,本案之無票搜索程序完全違法。縱使最後查獲證物(本案實際未查獲),該證物亦將面臨本法第158條之4之證據排除法則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