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同上題,107 年公布之釋字第 763 號【被徵收土地使用情形應定期通知案】,係指土地法第 219 條第 1 項未規定主管機關就其徵收之土地,應定期通知原土地所有權人土地之後續使用情形,致其無從於充分資訊下,行使收回權,不符憲法要求之正當行政程序,而有違憲法第 15 條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請問,何謂憲法要求之正當行政程序?土地法及土地徵收條例係如何因應此一解釋?(25 分)
二、同上題,107 年公布之釋字第 763 號【被徵收土地使用情形應定期通知案】,係指土地法第 219 條第 1 項未規定主管機關就其徵收之土地,應定期通知原土地所有權人土地之後續使用情形,致其無從於充分資訊下,行使收回權,不符憲法要求之正當行政程序,而有違憲法第 15 條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請問,何謂憲法要求之正當行政程序?土地法及土地徵收條例係如何因應此一解釋?(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