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土地登記機關於接收申請登記案件後,應依土地法等規定為審查,其審 查人員尚應於登記申請書內簽註審查意見。但對其審查密度,於學說理 論上向有所謂「實質審查」及「形式審查」之爭辯,請說明該兩者之意 涵及其審查事項。又,「虛偽登記」為土地法第 68 條第 1 項所明定地政 機關負擔損害賠償原因之一,試從學說理論之面向說明其意涵。(25 分)
詳解 (共 2 筆)
私人筆記 (共 1 筆)
林筱婕
私人筆記 #5137053
茲依土地法相關規定,說明如下:一、形式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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