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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12年 - 112 公務升官等考試_薦任_警察行政:警察法規(包括警察法、行政執行法、社會秩序維護法、警械使用條例、集會遊行法、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警察職權行使法)#117197
科目:警察◆警察法規
年份:112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二、執法員警應對其執法所使用之「警械」及其相關法定責任有深入瞭解之必要。故請依民國 111 年 10 月 19 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1100088431 號 令修正之「警械使用條例」規定內容,說明「警械」之定義範圍及其法律責任之規定各為何?(2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ㄉㄥㄌㄥ

警械定義範圍:

1、警械使用條例第1條
2、警械使用條例第4條第3項
 
 
法律責任:
1、合法使用警械:
警械使用條例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得依本條例使用警械。
依法令之行為,不罰。
 
 
2、非法使用警械:依憲法第24條: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除依法律受懲戒外,應負刑事及民事責任。
(1)國家賠償:(警械使用條例第11條第1項)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違反本條例規定使用警械,致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時,依國家賠償法規定辦理。
 
  (2)警械使用條例第11條第2項:
            警察人員出於故意之行為所致者,賠償義務機關得向其求償。
 
(3)刑事責任:如因違反警械使用條例而傷人者,則警察人員應負刑法相關責任。如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罪
   
 
(4)行政責任:警察人員不合理使用警械,已逾越必要程度,行使職權不符合比例原則。須懲戒責任(如撤職、休職、降級)或懲處責任(如申誡、記過)。
 
 
 
 
參至太平筆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