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械定義範圍:
1、警械使用條例第1條
2、警械使用條例第4條第3項
法律責任:
1、合法使用警械:
警械使用條例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得依本條例使用警械。
依法令之行為,不罰。
2、非法使用警械:依憲法第24條: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除依法律受懲戒外,應負刑事及民事責任。
(1)國家賠償:(警械使用條例第11條第1項)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違反本條例規定使用警械,致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時,依國家賠償法規定辦理。
(2)警械使用條例第11條第2項:
警察人員出於故意之行為所致者,賠償義務機關得向其求償。
(3)刑事責任:如因違反警械使用條例而傷人者,則警察人員應負刑法相關責任。如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罪
(4)行政責任:警察人員不合理使用警械,已逾越必要程度,行使職權不符合比例原則。須懲戒責任(如撤職、休職、降級)或懲處責任(如申誡、記過)。
參至太平筆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