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以國際人權角度出發:應符合憲法所保障之平等權,等者等之;不等者不等之,是故外籍勞工於本國國內從事勞作與本國國人從業並無不同,故薪資應予以保障,符合勞基法之最低基本工資,不該因非本國國籍之人民而有所差別,另如果外籍勞工薪資水平與本勞相當,則一般而言,雇主應會直接採取本勞聘僱,減少語言上之隔閡,變相是在保障本國國人之工作權。但相信資方應會大力反彈,應生產人力成本的增加,導致中小企業產業外移,減少就業機會,但這何嘗不是強迫我國轉型的一道方法呢!
二.以國內經濟發展角度而言:外籍勞工從業所賺取之報酬實質上,一部分為仲介業者所吸收,一部分為生活所必需之支出,另外一部分則為匯出於該勞工之國家,等同約有三分之一對國內經濟發展並無貢獻,且憲法上明訂,人民有納稅之義務,再者社會保險皆應繳納,但據我所知,外籍勞工並不用負擔所謂社會保險,且外籍勞工當有病痛,一定指名要去大型醫院就診,造成醫療上的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