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審計工作底稿中有關觀察存貨盤點之部分內容摘錄如下:
1.審計服務小組取得存貨盤點日(12/25)前後存貨收發及移轉憑證,以確定新北公 司是否將盤點日前入庫的存貨、盤點日後出庫的存貨,以及已認列為銷貨但尚未 出庫的存貨包括在盤點範圍內。
2.由於新北公司人力不足,新北公司委任審計服務小組盤點臺南及高雄直營店的存貨,盤點結果同時作為新北公司盤點結果及福爾摩沙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存貨盤點觀察結果。
3.審計服務小組將存貨項目定義為抽樣單位,主力之 X 產品被選為進行抽盤的存貨項 目之一。X 產品分別存放於五處倉庫,由於審計服務小組人力不足,僅對其中最大 一處倉庫執行 X 產品抽盤。抽盤結果未發現差異,故對 X 產品的抽盤結果為滿意 之結論。
4.審計服務小組取得並檢查已填用、作廢及未使用盤點表單之號碼紀錄。已發出之 盤點表單由新北公司盤點人員收回。
5.審計服務小組分析 12/25 至 12/31 存貨變動情形,未發現異常情事。
試作:逐項指出審計服務小組各項作法是否恰當,未說明理由者不給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