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市地重劃範圍內,甲出租其私有之耕地給乙,丙將其建地出租給丁,若是因實施市地重劃致甲乙間、丙丁間之租賃關係不能達到原租賃之目的者,依平均地權條例之規定,乙、丁各自可主張何種權利?(25 分)
此題依據 平均地權條例 與 施行細則。
若因實施市地重劃,導致耕地 不能達到原租賃之目的(例如未受分配土地、或雖分配但無法繼續耕作),依平均地權條例:
租約由主管機關逕行註銷
重劃後經認定不能達到原租賃目的者,政府會直接註銷租約並通知當事人。
請求補償
依重劃後情形不同,乙可請求:
若「有受分配土地」者:得向甲請求補償,金額為該土地按重劃計畫書公告之「公告土地現值三分之一」。
若「未受分配土地」者:乙得按規定之比例從地價補償中取得承租人應得之部分(通常為三分之一)。
建築用地或一般土地租賃不適用耕地規定,而適用「前條以外出租土地」之規定。
若因市地重劃使土地 不能達到原租賃之目的(例如成為公共設施用地、用途改變、無法再供使用):
終止租約
因重劃使租賃用途喪失時,承租人得終止租約。
請求補償
丁得向丙請求 相當於一年租金額度的補償。
請求變更租約(必要時)
若重劃後土地價值或利用情形改變,出租人或承租人均可請求變更租約並調整租金。
乙(承租耕地):可主張租約由政府註銷,並依重劃分配情形請求補償(公告土地現值三分之一或地價補償應得部分)。
丁(承租建地):可主張終止租約,並請求相當於一年租金之補償;亦可因土地價值變動請求調整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