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前訂有耕地租約之公、私有土地者,重劃後依下列方式處理:
1.
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
第37條1項1款:
重劃後分配土地者,重劃會應於分配結果公告確定後二個月內邀集租約雙方當事人協調。
承租人得依本條例第63條2項1款規定向出租人請求按重劃前租約面積、重劃計畫書公告當期該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三分之一之補償。
協調同意終止租約者,重劃會應檢具有關資料函知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轉請有關機關辦理註銷租約並通知當事人。
協調不成者,重劃會應於權利變更登記後,檢具有關資料函知有關機關逕為辦理租約標示變更登記。
2.
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
第37條1項2款:
重劃後未受分配土地者,重劃會就其應領之補償地價,由出租人領取三分之二,承租人領取三分之一。
並函知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轉請有關機關辦理註銷租約及通知當事人。
3.
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
第37條2項:
因重劃抵充為公共設施用地之原公有道路、溝渠、河川及未登記地而訂有耕地租約者,重劃會應函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逕為註銷租約。
並按重劃前租約面積、重劃計畫書公告當期該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三分之一補償承租人,所需費用列為重劃共同負擔。
(二)
1.
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
第38條1項:
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前已設定他項權利或辦竣限制登記之土地,於重劃後分配土地者,重劃會應於辦理土地變更登記前邀集權利人協調。
除協調結果該權利消滅者外,應列冊送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併同重劃前後土地分配圖冊,轉送登記機關按原登記先後轉載於重劃後分配之土地。
其為合併分配者,他項權利及限制登記之轉載,應以重劃前各宗土地面積比率計算其權利範圍。
他項權利為地上權、農育權、永佃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者,並應附具位置圖。
2.
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
第38條2項:
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前已設定他項權利登記之土地,於重劃後未分配土地者,重劃會應於重劃分配結果確定之日起二個月內,邀集權利人協調。
達成協議者,依其協議結果辦理;協議不成者,應將其地價補償費提存法院後,列冊送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轉送登記機關逕為塗銷登記。
3.
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
第38條3項:
第一項規定之轉載及前項規定因協議不成逕為塗銷登記辦竣後,登記機關應通知權利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