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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10年 - 110 專技普考_地政士:土地法規#101346
科目:專技普考◆土地法規
年份:110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二、平均地權條例第 58 條規定: 「為促進土地利用,擴大辦理市地重劃,得 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自行組織重劃會辦理之。……。前項重劃會組織、職 權、重劃業務、獎勵措施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試問:重劃會實施自辦市地重劃時,對於重劃區內適用耕地三七五減租 條例規定之出租公、私有耕地,有關其耕地租約究應如何處理?另,對 於重劃前已設定地上權之土地,有關其地上權又應如何處理?請分別申 述之。(2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YUN
(一)
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前訂有耕地租約之公、私有土地者,重劃後依下列方式處理:

1.
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 
第37條1項1款:

重劃後分配土地者,重劃會應於分配結果公告確定後二個月內邀集租約雙方當事人協調。


承租人得依本條例第63條2項1款規定向出租人請求按重劃前租約面積、重劃計畫書公告當期該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三分之一之補償。

協調同意終止租約者,重劃會應檢具有關資料函知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轉請有關機關辦理註銷租約並通知當事人。

協調不成者,重劃會應於權利變更登記後,檢具有關資料函知有關機關逕為辦理租約標示變更登記。


2.
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 
第37條1項2款:
重劃後未受分配土地者,重劃會就其應領之補償地價,由出租人領取三分之二,承租人領取三分之一。

並函知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轉請有關機關辦理註銷租約及通知當事人。


3.
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 
第37條2項:
因重劃抵充為公共設施用地之原公有道路、溝渠、河川及未登記地而訂有耕地租約者,重劃會應函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逕為註銷租約。

並按重劃前租約面積、重劃計畫書公告當期該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三分之一補償承租人,所需費用列為重劃共同負擔。


(二)
1.
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 
第38條1項:
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前已設定他項權利或辦竣限制登記之土地,於重劃後分配土地者,重劃會應於辦理土地變更登記前邀集權利人協調。

除協調結果該權利消滅者外,應列冊送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併同重劃前後土地分配圖冊,轉送登記機關按原登記先後轉載於重劃後分配之土地。

其為合併分配者,他項權利及限制登記之轉載,應以重劃前各宗土地面積比率計算其權利範圍。

他項權利為地上權、農育權、永佃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者,並應附具位置圖。


2.
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 
第38條2項:
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前已設定他項權利登記之土地,於重劃後未分配土地者,重劃會應於重劃分配結果確定之日起二個月內,邀集權利人協調。

達成協議者,依其協議結果辦理;協議不成者,應將其地價補償費提存法院後,列冊送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轉送登記機關逕為塗銷登記。


3.
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 
第38條3項:
第一項規定之轉載及前項規定因協議不成逕為塗銷登記辦竣後,登記機關應通知權利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