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公務人員之陞遷,應本人與事適切配合之旨,考量機關特性與職務需要, 依資績並重、內陞與外補兼顧原則,採公開、公平、公正方式,擇優陞任 或遷調歷練,以拔擢及培育人才。
第 3 條
本法以各級政府機關及公立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組織法規中,除政務 人員及機要人員外,定有職稱及依法律任用、派用之人員為適用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