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警察勤務時間之分配:
1.依警察勤務條例第15條第2項規定:服勤人員每日勤務以八小時為原則;必要時,得視實際情形酌量延長之。服勤人員每週輪休全日二次,遇有臨時事故得停止之;並得視治安狀況需要,在勤務機構待命服勤。
2.第16條規定:服勤時間之分配,以勤四、息八為原則,或採其他適合實際需要之時間分配。聯合服勤時間各種勤務方式互換,應視警力及工作量之差異,每次二至四小時,遇有特殊情形,得縮短或延伸之。但勤區查察時間,得斟酌勞逸情形每日二至四小時。
服勤人員每日應有連續八小時之睡眠時間,深夜勤以不超過四小時為度。但有特殊任務,得變更之。
3.勤務方式活潑化原則:在警察局與分局所設各種警察(大)隊不服個別勤務,括以共同勤務交替互換,「依其任務,分派人員,服行各種專屬勤務,構成轄區點、線、面整體勤務之實施」。另外改進過去呆板、保守的勤務方式,趨向整合化、彈性化、主動化之勤務方式。
4.另「強化警察勤務功能策進作法」中,勤務規劃授權分局由分局長規劃,即勤務規劃要適合轄區治安狀況及需求。故勤務規劃之原則除了能發揮勤務效能之外,也要考量員警服勤時間、用膳時間、輪休時間、睡眠時間、休閒時間等,使其在工作上不因個人生理、心理及家庭、社會等因素影響,而無法工作或降低工作情緒,換句話說,必須以「人性化的觀點」來編排及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