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有人權團體向警察局提出質疑:「指稱某日因《勞動基準法》修法 爭議,許多民眾上街頭抗議,表達對修法之不滿,至當日夜間 11 點許,約有 50 名民眾在火車站之東三門遭警察包圍、阻擋、不准離去。警察下令抓捕現場民眾及律師,且拒絕表明法律依據,將其抓捕上警備車後,丟至 20 公里外之郊區。」請從警察作用法之相關規定,評述本案警察執行之法律依據與其合法性。
二、有人權團體向警察局提出質疑:「指稱某日因《勞動基準法》修法 爭議,許多民眾上街頭抗議,表達對修法之不滿,至當日夜間 11 點許,約有 50 名民眾在火車站之東三門遭警察包圍、阻擋、不准離去。警察下令抓捕現場民眾及律師,且拒絕表明法律依據,將其抓捕上警備車後,丟至 20 公里外之郊區。」請從警察作用法之相關規定,評述本案警察執行之法律依據與其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