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警察概念與定義:警察以維持社會秩序、增進共共利益為目的,而具有強制手段之行政型警察基本上可以分為廣益警察和狹義警察,討論分述如下:
1、 廣義警察:又稱學理上、實質上警察,除了組織法上規定的警察形式外,凡有增進公共利益、維持社會秩序而得使用取締、干預者皆屬之。
2、 廣義警察人員舉例如下:
(1) 一般所理解之警察人員。
(2) 司法警察,如:檢察官、監獄關。
(3) 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私人,如:拖吊車在警察指揮下執行拖吊。
3、 廣義警察機關:凡具有行駛警察權限之行政機關均屬之。
(1) 內政部:有發布警察命令之權限。
(2) 憲法第8條第1項所指之警察機關。
4、 狹義警察:又稱形式上、實定法上警察,指制定法上警察概念,具體而言是指警察組織法規範,行使警察法第9條所列職權者。
5、 狹義警察舉例說明:
(1) 警察法第3條第一項:警察官制、官規、教育、服制…。
(2) 警械使用條例第1條第1項: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所使用之警械…。
(3) 上述法條中所提及之警察,均為狹義警察人員。
6、 狹義警察機關:僅指隸屬於警察組織法所列體系下之警察機關。
(二)脫警察化現象:系指德國在二戰後逐漸發生分散警察權限之脫警察化運動現象,認警察應再有必要時再行使限制人民權限,將警察原本所職掌權限,分別分散到其他專業之行政機關,警察機關應居於被動的補充性原則,僅留下部分與警察業務相關之權限,由此可知此處所指之警察為廣義警察權,逐漸分散變成狹義警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