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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3年 - 103 警察特種考試_四等_行政警察人員:警察法規概要(包括警察法、行政執行法、社會秩序維護法、警械使用條例、集會遊行法、警察職權行使法、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18884
科目:警察◆警察法規
年份:103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二、有關警察之概念,有「學理上之警察概念(與行政作用法上之警察概念、實質的警察概念、廣義的警察概念相當)」及「制定法上之警察概念(與行政組織法上之警察概念、形式的警察概念、狹義的警察概念相當)」兩種觀察角度,兩者之意涵及區別為何?戰後各先進國家有「脫警察化現象」及「警察權之分散趨勢」,所謂「警察權之分散趨勢」所指「警察」係為何種意義之警察概念?試論述之。(25 分)

詳解 (共 3 筆)

詳解 提供者:骨頭(一般警特行政正取)

 

(一)警察概念與定義:警察以維持社會秩序、增進共共利益為目的,而具有強制手段之行政型警察基本上可以分為廣益警察和狹義警察,討論分述如下:

1、        廣義警察:又稱學理上、實質上警察,除了組織法上規定的警察形式外,凡有增進公共利益、維持社會秩序而得使用取締、干預者皆屬之。

2、        廣義警察人員舉例如下:

(1)            一般所理解之警察人員。

(2)            司法警察,如:檢察官、監獄關。

(3)            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私人,如:拖吊車在警察指揮下執行拖吊。

3、        廣義警察機關:凡具有行駛警察權限之行政機關均屬之。

(1)            內政部:有發布警察命令之權限。

(2)            憲法第8條第1項所指之警察機關。

4、        狹義警察:又稱形式上、實定法上警察,指制定法上警察概念,具體而言是指警察組織法規範,行使警察法第9條所列職權者。

5、        狹義警察舉例說明:

(1)            警察法第3條第一項:警察官制、官規、教育、服制

(2)            警械使用條例第1條第1項: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所使用之警械

(3)            上述法條中所提及之警察,均為狹義警察人員。

6、        狹義警察機關:僅指隸屬於警察組織法所列體系下之警察機關。

 

(二)脫警察化現象:系指德國在二戰後逐漸發生分散警察權限之脫警察化運動現象,認警察應再有必要時再行使限制人民權限,將警察原本所職掌權限,分別分散到其他專業之行政機關,警察機關應居於被動的補充性原則,僅留下部分與警察業務相關之權限,由此可知此處所指之警察為廣義警察權,逐漸分散變成狹義警察。

詳解 提供者:陳威丞
(一)廣義的警察: 依據梅可望教授之見解,凡基於維護社會安寧秩序或公共之秩序,對人民施以強制手段而限制其自由者皆為廣義的警察。 例如:基於公法上金錢幾付義務。而執行拘提管收之人員為實質意義的警察(釋字588號解釋參照)。 (二)狹義的警察 狹義的警察又為形式意義的警察,亦指只有警察機關或警察人員方為警察。換言之,具體而言,就形式觀之,基於警察組 織下行使警察職權者方屬警察(範圍較小)。 (三)脫警察化系指將警察強制力之權限分散於國家各個機關來執行。故戰後脫警察化之警察是指實質意義的警察。 (四)學者以為警察任務之立法目的在於限縮警察機關不得從事任務以外之事務,惟我國警察法制下的警察任務可謂包山包海 ,此種立法方式是將警察任務與國家任務畫上等號,如此將會使警察在遂行職務上的困難,實然面也難以達成,也將使 警 察應以公共危害防止為主且不得從事任務以外之目的形成空談,且此種立法模式無論公共事務或私人事務皆為警察任 物,不僅讓警察不得介入事務之輔助性被架空,也與其他機關之事務競合產生衝突。 故論者認為,應將警察任務限縮在公共危害防止為主,對於其他機關之法定職權不予介入,將警察權視為備位,僅在其 她機關不能達成目的,且經請求者,警察再行介入之。
詳解 提供者:Kai kai
一)廣義的警察:凡基於維護社會安寧秩序或公共之秩序,對人民施以強制手段而限制其自由者皆為廣義的警察。 (二)狹義的警察:又為形式意義的警察,亦指只有警察機關或警察人員方為警察。具體而言,就形式觀之,基於警察組織下行使警察職權者方屬警察(範圍較小)。 (三)脫警察化系指將警察強制力之權限分散於國家各個機關來執行。戰後脫警察化之警察是指實質意義的警察。 (四)學者以為警察任務之立法目的在於限縮警察機關不得從事任務以外之事務,惟我國警察法制下的警察任務可謂包山包海 ,此種立法方式是將警察任務與國家任務畫上等號,如此將會使警察在遂行職務上的困難,實然面也難以達成,也將使 警 察應以公共危害防止為主且不得從事任務以外之目的形成空談,且此種立法模式無論公共事務或私人事務皆為警察任 物,不僅讓警察不得介入事務之輔助性被架空,也與其他機關之事務競合產生衝突。 故論者認為,應將警察任務限縮在公共危害防止為主,對於其他機關之法定職權不予介入,將警察權視為備位,僅在其 她機關不能達成目的,且經請求者,警察再行介入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