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某甲酒後駕車肇事,經依公共危險罪嫌移送地檢署偵辦。主管機關得否依道路交通 管理處罰條例規定另對其裁處罰鍰處分?得否依規定吊扣其駕駛執照?其後,如經 檢察官作成緩起訴處分,並命其向公益團體捐款新臺幣五萬元。主管機關是否仍得 對其裁處罰鍰處分?請分項詳細說明之。(25 分)

詳解 (共 10 筆)

Chi-
Chi-
詳解 #2855891
2018/06/16
(一)主管機關得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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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na
Lena
詳解 #2824731
2018/05/31
一行為不兩罰的「兩罰」指的是兩個以上種類相同及目的相同的處罰。但性質不同的處罰仍有討論餘地。 1.種類不同的行政秩序罰可否併罰:若同屬於種類相同的行政罰則不得併罰。 2.行政執行罰與行政罰得否併科:處罰目的與構成要件不同,並無不可併罰之理。 3.行政罰與刑罰得否併罰:若在本質上純屬程度輕重的差別,處以刑罰為已足,但若行政罰仍有其他管制目的,似難以一概而論。實務上關於此類競合問題,採取得併罰的見解,行政罰法第26條第1項規定,刑罰與行政罰的罰鍰部分採吸收主義,即刑罰吸收罰鍰,另可處以罰鍰以外的其他裁罰性不利處分。 本題的情況應分別解釋如下 1.已依公共危險罪嫌移送地檢署偵辦,根據刑罰優先原則,刑罰吸收罰鍰,行政罰部分僅得處以罰鍰以外之處分,故本題主管機關不得再另對其處罰鍰處分。 2.吊扣駕駛執照與罰鍰的管制目的並不相同,得依規定吊扣其執照。 3.已命其捐款,不得對其裁處罰鍰處分。
我愛排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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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2854746
2018/06/15
刑事案件與行政罰法競合時,乃以刑事案件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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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若唯
陳若唯
詳解 #2852656
2018/06/14
(一)一行為不二罰原則,又稱禁止雙重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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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上岸回來考地政士兼撿鑽石
已上岸回來考地政士兼撿鑽石
詳解 #3210550
2019/02/22
(一)主管機關得依道路交通管理條例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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김민주
김민주
詳解 #5340285
2022/02/14
主管機關關於行政罰與刑法競合時,究應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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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果
果果
詳解 #3103039
2018/12/06

(一)主管機關是否得依道路交通管理條例,處罰甲裁處罰鍰? 甲酒後駕車的行為,的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條例,既然甲違反行政法之規定,自得依法規處罰甲。但是如今甲之行為除違反行政法外,尚須違反刑法之規定。同一個行為若是違反不同法律之規定,若對甲施以一個處罰以足使其了解處罰之目的,那麼如依公共危險罪處罰甲違法之罰金即可。不需再處以罰鍰,也就是實務上所說\"一事不二罰\"原則。 (二)主管機關是否得依規定吊扣其駕駛執照? 吊扣執照屬於行政罰中之其他種類之處罰,目的是為處罰甲違反行政法上之義務,且吊扣執照跟罰金及罰鍰並非同類之處分,即使刑事上處以罰金或是行政上處以罰鍰,主管機關依舊可以併為處以吊扣執照 (三)甲為反共共危險罪之行為經檢察官處以緩起訴,主管機關是否可裁處罰鍰? 即使甲經刑事判決緩起訴,但甲依舊違反行政法上之義務,主管機關當然可以依照道路交通處罰條例對甲處以罰鍰,並不受刑事緩起訴處分之影響 (四)甲經檢察官作成緩起訴之處分,並須向公益團體捐款五萬。主管機關是否得再向甲處以罰鍰 主管機關依舊可以裁處甲罰鍰,但是可跟甲捐款金額扣抵

莎拉
莎拉
詳解 #2841461
2018/06/08
1.主管機關得否依道路交通 管理處罰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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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nshuai
panshuai
詳解 #3039127
2018/10/18
1、依一罪不二罰原則,應待某甲之刑事判決確定之結果來裁處,如所判決之結果已大於交通處罰之額度,就不應該再行裁處罰鍰處分。 2、駕駛執照應依規定吊扣,與刑事判決並無抵觸。 3、如第1項所述,依一罪不二罰原則不應再行裁處,但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中規定,依所測定之酒精濃度來分級距裁罰,至少在6萬以上,故主管機關可再裁罰1萬元。
allien
allien
詳解 #5414983
2022/04/13

(一)地檢署偵辦中,主管機關原則上不得對其裁處罰鍰、吊扣駕駛執照

    1.行政罰法第26條規定,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應以刑事法律處罰之。若有其他種類行政罰或得沒入之物,行政法院未宣告沒收者,仍得裁處之。

    2.有關刑罰與行政罰之競合有二說:

        (1)量的區別說:刑罰與行政罰同屬對不法之制裁,又違反刑法之不法恆重於行政罰(刑法優先原則)

        (2)質的區別說:刑罰與行政罰係屬不同之概念,刑罰係對反社會行為之道德上非難;行政罰係純粹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制裁。

    3.綜上所述,原則上我國採量的區別說,以刑法優先原則,又依行政罰法第26條規定,若地檢署仍在偵查中,仍未做成裁決及宣告,原則上尚不得對其裁處罰鍰,否則將發生罰金與罰鍰競合與一事不二罰之虞,但得對其裁處其他種類行政罰之吊扣駕駛執照(行政罰法第2條)

(二)如經檢察官作成緩起訴處分,命向公益團體捐款,主管機關仍得對其裁處罰鍰

    1.行政罰法第26條第2項規定,經緩起訴、免訴或不起訴裁判確定者,仍得處以行政罰。

    2.又上述判決命繳納一定金額或義務勞務至公益團體、公庫或其他機關組織者,應於裁處行政罰鍰範圍內扣抵之。

    3.其勞務扣抵金額以最初裁處時每小時最低薪資*義務勞務時數,計算之

    4.本題中,主管機關應依行政罰法第26條規定於刑事法律確定後,裁處罰鍰並依法歸扣抵5萬元已繳納之公益捐

私人筆記 (共 1 筆)

營運職郵儲業務榜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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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1924794
2020/01/31
此問題涉及一行為不二罰原則,指人民就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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