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審計準則公報第9號「存貨盤點之觀察」第4條規定,觀察存貨盤點前,查核人員應採下列程序:
1. 調查與評估受查者有關存貨數量及狀況之內部控制。
2. 瞭解存貨之內容、金額及存放處所等。
3. 評估受查者存貨盤點計畫能否確定存貨數量及狀況。此項計畫通常包括下列各項:
(1) 受查者對於參與盤點工作人員之書面指示。
(2) 存貨盤點處所之決定及盤點人員之指派。
(3) 盤點前之會議及講解。
(4) 存貨之整理、排列暨呆廢料、過時品、瑕疵品及寄存品等之區分。
(5) 收發貨截止之控制。
(6) 盤點表單之使用及控制。
(7) 盤點期間存貨移動之控制。
(8) 盤點結果之彙總暨盈虧之分析、調查與處理。
4. 擬定觀察存貨盤點之查核計畫及程式。查核程式之例示見附錄一。
--> 自107.11.1起第9號「存貨盤點之觀察」已由第70號「查核證據—對存貨、訴訟與索賠及營運部門資訊之特別考量」(亦得提前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