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立法機關意涵
自法國學者孟德斯鳩(Baron de Montesquient)於其著作「法意」(The Spirit of Law)中提出「分權與制衡」(Check and balance)之概念以來,三權分立一直均為西方民主國家施行民主政體之核心理念。配合民主之精神,三權中之「立法權」由於代表民意,因此更形重要,而行使立法權之機關即為國會。有關國會之功能,茲分述如下:
(一)立法(legislaion):
立法常被視為國會的關鍵功能,如同它常被稱為立法機關所隱含的意義一樣。國會或議會一般被賦予立法權,希望法律藉此更具有權威性與拘束性,因為國會之組成係透過選民之理性選擇所產生,其透過之法律可視為具有正當性之基礎。
(二)代表(representation):
在代議民主政治中,立法機關是代表人民、反映民意、將公眾意見與利益提交公共討論,並決定利益分配的主要機制,是溝通政府與人民的主要橋樑。
(三)調查與監督:
國會的立法與代表性的角色日漸衰微,人們將注意力移轉治國會約束或牽制行政權的能力。
(四)甄補與訓練:
國會經常是人才甄補的主要管道,提供了未來領袖決策者的人才儲備庫。但這種狀況並不太適用於威權國家與總統制國家。
(五)正當性:
國會能夠透過助長大眾明瞭制度規則的公正,從而促進政權正當性。除了具有宣傳的價值外,國會亦能發揮教育功能。議會辯論有助於提供資訊並教導公民有關政府事務與當前重要議題所在。
國會功能式微之原因
1.有紀律的政黨興起
2.行政權擴大
3.國會結構性弱點
4.利益團體具替代作用
(一)、立院之背景與類型
背景---原為王權社會中貴族對抗王權社會的集團,1832年選區改革法案後賦予民意正當性,逐漸演變成今日之立法機關
類型
1.依數量來分---一、二院制
2.依有無實權來分---競技場型國會、委員會型國會
3.依與行政之關係來分---與行政融合(內閣)、與行政分立(總統)、與行政既分立又融合(半總統)
(二)、立院之功能
1.立法
2.代表人民
3.監督行政
4.政治甄補
5.展現正當性
(三)、國會式微中
1.行政奪權(1930,總統)
2.政黨黨紀(1880,內閣)
3.立院扁平組織之結構性弱點(沒有效率)
4.利益團體取代立法功能(鐵三角)
(四)、立院仍有其價值
---還能監督、守門
1.預算編制
2.人事同意權
3.監督司法,行政
4.選舉
5.調查權
民主政體無論是內閣制、總統制或是其他混合制的國家,都有立法機關的存在,我國的立法院就是國家最高的立法機構。請問,除了立法的作用之外,立法院在民主社會中還有些什麼功能?請逐一(包括立法功能) 列出並且解釋之。
(一)立法權之意涵
立法為政府行使統治權的第一個階段,藉由訂定明確的法律條文來作為人民及政府行為之依據,其為合議制機關 議員民選 形式平等 投票決議
(二)立法權之功能
1.監督之功能(行政監督 質詢 備詢 不信任案 彈劾)
2.立法之功能(法律、憲法提案)
3.預算控制之功能(審預算 立法對行政之制衡 人民稅收把關者)
(三)立法式微
立法本為第一權 現代國家事務日趨複雜、專業 高度分殊化使行政權擴張 ,反觀立法權受限於法令拘束 專業化不足 使得權力出現式微現象。其式微原因有四分述如下:
1.有紀律政黨興起(黨紀嚴密控制)
2.行政權擴大(消長關係 文官永業專業 大政府思維)1930
3.國會結構性弱點(扁平化 合議制 無效率)
4.利益團體取代作用(利團針對特殊事件擁有專業 替人民反應 利益主張 利益匯集 )
結語:立法權功能仍存在只是轉變型態由決策轉為監督

1.行政的功能
2.立法的功能
3.司法的功能
4.財政的功能
5.修憲的功能
6.資訊告知的功能(政治社會化)
7.正當性的功能
8.選舉的功能
9.代表的功能
10.選民服務的功能
11.政治甄補功能
12.監督行政的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