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民法就法人解散有詳細規定,試分別就法人共通的解散事由、民法社團法人獨有的
解散事由及財團法人所獨有的解散事由說明之。(25 分)
詳解 (共 1 筆)
第36條(法人宣告解散)
法人之目的或其行為,有違反法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宣告解散。
第57條(社團決議解散)
社團得隨時以全體社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解散之。第58條(法院宣告解散)
社團之事務,無從依章程所定進行時,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解散之。
第65條(財團目的不達時之保護)
因情事變更,致財團之目的不能達到時,主管機關得斟酌捐助人之意思,變更其目的及其必要之組織,或解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