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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3年 - 103年司法人員、103年法務部調查局調查人員、103年國家安全局國家安全情報人員、103年海岸巡防人員、103年移民行政人員考司法三等三等_法院書記官#24138
科目:公職◆強制執行法
年份:103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二、法院拍賣債務人土地及建物各一筆,公告之拍賣底價為土地新臺幣(下同)120 萬 元、建物 80 萬元。甲、乙、丙、丁分別參與投標,甲就土地出價 140 萬元、建物 110 萬元,總價額書寫 250 萬元;乙就土地及建物各出價 130 萬元,而未寫明總價 額;丙就土地出價 140 萬元、建物 120 萬元,總價額書寫 300 萬元;丁就土地及建物均 未分別出價,僅書寫總價額 270 萬元。試問:執行法院應決定由何人得標?(15 分) 倘乙就土地出價 250 萬元、建物 70 萬元,亦未寫明總價額,執行法院應如何處理? (10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