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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5年 - 105 海岸巡防特種考試_三等_各科別:海巡法規(包括海岸巡防法、國家安全法、海洋污染防治法、海關緝私條例、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懲治走私條例、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章行政與第五章罰則、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55690
科目:海巡法規
年份:105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二、海巡隊執行巡邏勤務時,獲報至現場查緝,於臺中外海離岸 20 浬處發現新加坡籍「海 ○號」錨泊,且與另一艘大陸漁船併靠,新加坡籍船以輸油管將所載油品接駁販售 給該大陸漁船,請問該二船違反那些法令?依法應如何處理?(25 分)

詳解 (共 3 筆)

詳解 提供者:陳弘閔
1.查獲處可能為我國鄰接區範圍內,為限制水域;也可能是在我國領海範圍內,為禁止水域。 2.新加坡籍船舶違反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及外國船舶無害通過中華民國領海管理辦法無害通過之規定,應於蒐證後於已緊追、驅離。 3.大陸漁船違反兩岸人民關係條例進入限制或禁止水域,應於以登臨檢查並扣押回港。 3.若兩船於輸油過程汙染我國海域,依海洋汙染防治法,可對雙方處以罰鍰。
詳解 提供者:Irene
一.違反海洋汙染防治法之非法駁油罪 按海洋汙染防治法第17條第1項,公私場所利用海洋設施從事探採油礦、輸送由即化學物質......(省略),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後,使得為之。 該案之新加坡籍船舶及大陸漁船在我國鄰接區內未經許可進行非法駁油,即觸犯海洋汙染防治法第17條。 二.依海洋汙染防治法第39條,違法該法第17第1項規定者,得處公私場所負責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詳解 提供者:智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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