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升遷之涵義:
查公務人員升遷法第4條規定,所謂之升遷包括:
1.依法升任至高職等職務
2.依法從非主管職務遷調至主管職務
3.依法遷調至相當職務
(二)立法目的:
查升遷法第2條,公務人員之陞遷應本人與事之密切配合,並依職缺性質、業務需要採資績並重、內陞外埔兼顧方式為之,且同時著重公平、公正原則,以為拔擢、培育優秀人才為機關所用。故前述所稱之內陞外埔兼顧,非指須各佔百分之五十之精準比例,而係指不可偏廢之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