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甲、乙、丙三人分別共有基地一筆,甲之持分為四分之三,乙、丙各八分之一,三 人訂有分管契約並共同約定將該地出租予丁,丁於其上依法建屋一棟。茲於租賃關 係存續中,甲出賣其應有部分,乙、丙與丁三人均行使先買權,何者優先?理由為 何?本件先買權之行使亦有除外規定,試舉一例說明之。(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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