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甲、乙、丙共有 A 地,應有部分各三分之一。甲未得乙、丙之同意,擅自利用 A 地 一隅(未超過 A 地總面積之三分之一)建造簡易倉庫並自行使用。試附理由說明: 乙、丙得否請求甲拆除該倉庫並不得再擅自利用?(25 分)
詳解 (共 5 筆)
練習生
詳解 #2734424
55年台上字第1949判例:民法第八百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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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運慶
詳解 #2869268
二、乙、丙得否請求甲拆除該倉庫並不得再擅自利用?
1.共有之不動產之應有部分,應屬抽象的存在每個點上,雖甲之利用未超過 A 地總面積之三分之一,仍不符合規定。
2.依民法819條規地,共有物之處分、變更、設定負擔應得全體共有人同意,甲未得乙丙同意,擅自利用 A 地 一隅,雖未超過 A 地總面積之三分之一,仍不符合此規定, 乙、丙得否請求甲拆除不再擅自利用。
3.依民法821條,得請求甲拆除不得擅自利用,惟此請求得為共有人全體為之。
Yiyi
詳解 #3812914
821+767184一項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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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wang Chen
詳解 #2821333
NONO
吳明憲
詳解 #2716889
(一).甲可以跟乙,丙協議分管,如乙,丙...
(共 34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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