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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9年 - 109 高等考試_三級_戶政: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88334
科目: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概要)
年份:109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二、甲、乙婚姻關係存續中,乙妻自第三人丙受胎生子A,依法推定為甲、乙 之子,甲知悉其情,惟並未於知悉後二年內提起婚生否認之訴。其後甲、 乙協議離婚,乙即攜A子與丙同住,A子成年後,得知其非甲之親生子, 惟亦未於知悉後二年內提起否認生父之訴。丙晚年臥病,A因感念丙多年 來對其母乙及自己之照顧,希望建立法律上之父子關係,俾能對丙盡人子 之孝道,經甲、乙同意,由丙與A簽訂收養契約,並聲請法院認可,法院 可否予以認可?(30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萱

(一)A已確定為甲之婚生子女

1.依民法第1063條規定,妻之受胎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子女推定為婚生子女,該推定若夫妻之一方或子女得證明子女為非婚生子女,得提起否認之訴,而該否認之訴,自夫或妻或子女知悉非為婚生子女之2年內提起之,若子女於未成年時知悉,得於子女成年後2年內提起之,本題甲知悉A並非其所生子女,本得於知悉該情事後2年內提起婚生否認之訴,但甲並未提起婚生否認之訴,得認為甲為維護其家庭和樂,縱知悉該情事仍希望將A視為己出而照顧,故A於逾2年時效後,視為甲之婚生子女

2.又A成年後知悉其並非甲之親生子女,卻未於知悉該情事後2年內提起婚生否認之訴,得認為A其實已把甲當成親父般景仰,逾2年之時效後,A視為甲之婚生子女

(二)丙A間收養契約法院應予以認可

1.依民法第1079條規定,收養應以書面為之,且需得法院之認可,若有無效或得撤銷之事由,法院得不予以認可,且收養,需收養他人之子女,若違反此規定,則收養無效,若收養無效,法院得不予以認可此收養,本題A為甲之婚生子女,故丙縱為A之生父,仍得收養A為養子女

 

2.子女被收養時,應得其父母之同意,縱父母已離婚,仍須得到父母之同意始被收養,而收養後養子女與養父母之關係與婚生子女同,此有第10761第1077條定有明文,本題A與丙之收養契約經本生父母甲乙同意,故法院應予以認可,而收養關係成立後A與丙之關係與婚生子女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