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甲、乙通謀虛偽意思表示,由甲將其土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於乙。乙隨 即就該地與丙訂立借名登記契約,由乙(借名人)將系爭土地所有權移 轉登記於丙(出名人);丙知悉甲、乙前述通謀虛偽意思表示情事。嗣 後,丙未經乙同意,就該地設定普通抵押權於丁,以擔保丁對丙之借款 債權。丁知悉乙、丙間之前述借名登記情事,但不知悉甲、乙間之通謀 虛偽意思表示。請問:甲或乙得否請求丁塗銷系爭抵押權登記。 (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