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甲乙丙丁共同買受 A 土地一筆,惟僅以甲之名義登記。事後,甲於該 A 地建造房 屋時既未經全體共有人同意,且甲將土地與房屋出賣與戊,此時乙丙丁應如何主張 權利?試依民法相關規定提出詳細說明。(2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一)
§827:甲乙丙丁共同買受A土地,數人之關係屬合夥性質,對A地具公同共有關係
(二)
§828:甲乙丙丁對公同共有物之管理準用§820;然因甲處分共有物未得全體共有人之同意,故不生效力
(三)
甲以自己名義將A 土地出售予戊,乙丙丁得對甲主張:§821、§767、§179、§184
(四)
若相對人戊若為善意之第三人:§759-1,併予敘明;則乙丙丁僅能對甲請求§179、§1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