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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4年 - 104 高等考試_三級_財稅行政、法制、公平交易管理、商業行政、智慧財產行政:民法#23676
科目:民法
年份:104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二、甲乙丙共有土地一筆,各有三分之一的應有部分,甲將其應有部分設定抵押權給丁,向 丁借錢。其後,甲乙丙就該共有物進行協議分割,各自取得具體部分。請問:丁的抵押 權究竟存在甲所分得之具體部分上,或是存在於分割前的整個共有物上?(25 分)

詳解 (共 5 筆)

詳解 提供者:jane
整個共有物上
詳解 提供者:卍乂煞氣a屁玄乂卍
詳解 提供者:卍乂煞氣a屁玄乂卍
詳解 提供者:Tangerine Hsu

(一)丁若同意分割,則抵押權存在於甲分割所得部分:

1.共有物之應有部分,各共有人得自由處分之。

2.甲將其應有部分設定抵押權給丁,甲丁間的抵押權契約有效。

3.抵押權不因共有物之分割而受影響,除非有下列情形之一,抵押權才移至抵押人分割所得部分:

  (1)抵押權人同意分割

  (2)抵押權人參加裁判分割

  (3)抵押權人經告知裁判分割訴訟而未參加

(二)丁若不同意分割,則抵押權仍存在於整個土地上:

若在應有部分設抵押權,則抵押權不因共有物分割而受影響,仍存在於整個共有物上。

詳解 提供者:蔡峻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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