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甲人民所有坐落嘉義縣「仁義潭風景特定區」內土地被編定為公園區,嘉義縣政府 第 1 次通盤檢討時改編為「保安保護區」,第 2 次通盤檢討時,經甲陳情變更為公 園區,惟被上級行政機關否決回復為公園區。嗣後,甲向嘉義縣政府陳情召開第 3 次通盤檢討會,惟嘉義縣政府僅函復:「錄案辦理」,甲不服函復,擬進行行政救 濟程序。 試問:都市計畫之通盤檢討與個別變更,性質是否有差異?嘉義縣政府對甲陳情之 函復,是否產生法律效力?(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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