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死亡和甲所提供之苦藤粉並無因果關係,因此甲對A之死亡並無關聯亦無過失,故甲不成立刑法上的犯罪。考生試述如下:
一、刑法276條規定,因過失而致人於死者為過失致死罪。
二、不法構成要件:客觀上,A死因是生病所引起的器官衰竭所導致的,和甲所提供的苦藤粉並無關係,故甲對A死亡並無因果關係。主觀上,甲提供A苦藤粉時以自身為經驗,表示自己長期服用並無不良反應,過去也未曾聽聞有中毒案例,故甲對A之死亡並無法預見。
三、違法性及罪責性檢視:甲提供A苦藤粉行為,並不成立刑法的構成要件,故甲不成立犯罪,自不須討論違法性及罪責性。
綜上所述,甲不成立刑法上的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