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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10年 - 110 普通考試_法律廉政:刑法概要#102258
科目:公職◆刑法
年份:110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二、甲以經營宮廟為業,某日見前來問事之 A 臉部紅疹,遂以 1000 元代價 提供苦藤粉給 A 服用。甲向 A 說明,苦藤粉是由野生植物青藤磨製而 成,可以清熱、排毒,她自己有長期服用,過去未曾聽聞苦藤中毒案例。 A 連續服用 15 天後高燒不退,送醫發現肝指數過高,治療無效死亡。經 檢驗甲提供之苦藤粉未被驗出中、西藥成分。死因經鑑定為毒性肝疾病 引發肝衰竭等導致多重器官衰竭死亡。試問甲的行為依刑法如何論處? (25 分)

詳解 (共 3 筆)

詳解 提供者:Roberto(已上岸)
  • 甲提供苦藤粉予A服用的行為是否成立刑法第276條過失致死罪?
  1. 主觀上,甲無殺害A的故意;客觀上,苦藤粉並不存在中、西藥之成分,自非受醫療主管機關管之用藥,因此甲提供苦藤粉給A服用,並未創造法不容許之風險,且依題示,並未能得知A所發生的毒性肝疾病而引發之肝衰竭致多重器官衰竭死亡具有條件理論下之因果關係及客觀可歸責性,因此甲應無過失。
  2. 甲不成立刑法第276條過失致死罪。
  • 甲提供苦藤粉予A的行為,是否成立刑法第339條詐欺罪?
  1. 本罪以行為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行使詐術,使相對人陷入作物,而為財產上之給付為要件。
  2. 客觀上,甲是否有行使詐術的行為容有疑義。依題示,苦藤粉源自於名為青藤的野生植物,具有清熱、排毒的功效,甲對此深信不疑,並長期以來親自服用,且未曾聽過有苦藤中毒的案例,可知甲並未有行使詐術的行為。
  3. 甲不成立刑法第339條詐欺罪。
詳解 提供者:林林

A死亡和甲所提供之苦藤粉並無因果關係,因此甲對A之死亡並無關聯亦無過失,故甲不成立刑法上的犯罪。考生試述如下:
一、刑法276條規定,因過失而致人於死者為過失致死罪。
二、不法構成要件:客觀上,A死因是生病所引起的器官衰竭所導致的,和甲所提供的苦藤粉並無關係,故甲對A死亡並無因果關係。主觀上,甲提供A苦藤粉時以自身為經驗,表示自己長期服用並無不良反應,過去也未曾聽聞有中毒案例,故甲對A之死亡並無法預見。
三、違法性及罪責性檢視:甲提供A苦藤粉行為,並不成立刑法的構成要件,故甲不成立犯罪,自不須討論違法性及罪責性。
綜上所述,甲不成立刑法上的犯罪。

詳解 提供者:寶拉
一、甲以1000元代價提供苦藤粉予A的行為,不成立刑法第339條詐欺取財罪:
(一)、主觀上,甲向A提供苦藤粉,乃是出於自身服用經驗與過去傳聞經驗,應是真誠推薦而非虛假詐術,甲對A的1000元應無不法意圖,本案係單純民法上之買賣,故不成立詐欺取財罪。
 
二、甲上述行為,不成立刑法第276條過失致死罪:
(一)、依題示可知,甲並無殺害A之故意,故檢討過失犯
(二)、甲提供苦藤粉與A的死亡結果間,具有條件因果關係。然在客觀歸責理論的檢討中,甲提供不含中西藥成分之苦藤粉予A,應無違反藥事法或醫療法等法,甲是否已製造法所不容許之風險,實有疑義。縱認甲提供苦藤粉予A為法所不容許之風險,依題所示,甲自身亦有長期服用苦藤粉,未曾聽說有人因苦藤粉而中毒身亡,且該粉本身並無中西藥成分,然A竟於服用15日後毒性肝疾病引發肝衰竭而亡,於此情形,甲所製造之風險,以跳脫一般人經驗的方式而實現,違背常態關聯性,故並無法客觀歸責於甲,甲不成立本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