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甲公司之會計 A 盜取甲公司尚未簽發之空白支票,並偽刻公司及公司代表人之印章, 蓋於此一支票發票人處,受款人處則記載 A 自己之姓名,付款金額則記載新臺幣 十萬元整。A 嗣後憑此支票獲得付款銀行乙之付款,並逃逸無蹤。請問甲公司可否 請求乙銀行返還十萬元?乙銀行可否依據票據法第 71 條第 2 項之規定,主張其僅 負重大過失責任,並拒絕返還十萬元?(20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