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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96年 - 96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三等_財稅行政:民法#50558
科目:民法
年份:96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二、甲公司的乙司機開車撞上機車騎士丙。丙因而受傷成為植物人,由丙之妻丁照顧。乙司 機也因閃避不及,翻車而受傷殘廢。經查,乙司機對本件汽車肇事,具有 80%的過失。 試問丙及丁得向何人請求損害賠償?(25 分)

詳解 (共 2 筆)

詳解 提供者:gjawjw
甲對丙有連帶賠償責任,丙之代理人丁得對甲求償。 乙對丙有賠償責任,丙之代理人得對乙求償。 丙對乙有賠償責任,乙對丙得求償。 因過失相抵,丙僅能求償損失之60%。
詳解 提供者:尤怡禎

(ㄧ)丙及丁得向乙司機請求損害賠償:

1.乙之行為應構成侵害丙之身體權:身體權屬於人格權的一種,係以被害人之身體完全性是否受到破壞而判斷,依提示甲公司的乙司機開車撞上機車騎士丙,丙因而受傷成為植物人,應屬乙之身體權受侵害。

2.依民法第184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是以司機開車撞上機車騎士丙,使丙受傷成為植物人已侵害乙之權利。

3.依民法第193條第一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有關丙的醫療費用、喪失勞動能力的部分亦得請求。

4.依民法第195條第一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貞操、隱私、信用,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是丙得請求慰撫金。

(二)若乙司機是在執行職務時,開車撞上機車騎士丙,則甲公司須與乙司機對丙及丁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1.依民法第188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如乙司機是在執行職務時,開車撞上機車騎士丙,則甲公司須與乙司機對丙及丁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