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ㄧ)丙及丁得向乙司機請求損害賠償:
1.乙之行為應構成侵害丙之身體權:身體權屬於人格權的一種,係以被害人之身體完全性是否受到破壞而判斷,依提示甲公司的乙司機開車撞上機車騎士丙,丙因而受傷成為植物人,應屬乙之身體權受侵害。
2.依民法第184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是以司機開車撞上機車騎士丙,使丙受傷成為植物人已侵害乙之權利。
3.依民法第193條第一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有關丙的醫療費用、喪失勞動能力的部分亦得請求。
4.依民法第195條第一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貞操、隱私、信用,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是丙得請求慰撫金。
(二)若乙司機是在執行職務時,開車撞上機車騎士丙,則甲公司須與乙司機對丙及丁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1.依民法第188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如乙司機是在執行職務時,開車撞上機車騎士丙,則甲公司須與乙司機對丙及丁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