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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99年 - 99 鐵路特種考試_高員三級_事務管理:民法總則#46881
科目:鐵路◆民法總則
年份:99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二、甲出資向乙購買 A 屋,並與丙約定,借用丙的名義,將 A 屋登記在丙的名下,並 明示丙不得任意處分 A 屋。丙將 A 屋出售給知情的丁,並辦妥 A 屋的所有權移轉 登記。請就此等事實,說明虛偽意思表示及無權處分的要件及效力。(30 分)

詳解 (共 2 筆)

詳解 提供者:已上岸回來考地政士兼撿鑽石
(一)虛偽之意思表示
1.依據民法第87條規定,表意人與相對人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無效;但不得以其無效對抗善意第三人。
2.通謀為虛偽意思表示,乃指表意人與相對人互相故意為非真意之表示而言,故相對人不僅需知表意人非真意,並須就表意人非真意之表示相與為非真意之合意。
3.本案甲購置A屋,應為甲所有,惟甲卻與丙約定,借用丙之名義,登記於丙名下;既稱「約定」則屬表意人與相對人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其效果依民法第87條規定為無效。
4.因該屋之登記依前項規定屬無效,為甲所有並有處分權,故明示丙不得任意處分A屋僅係觀念通知。
(二)無權處分
1.於法律上能就該權利為有效處分之權能,稱為處分能力;對處分標的具有處分能力之人稱為處分權人;所謂無權處分,係指無處分權人對權利標的物所做之處分行為。
2.依據民法第118條規定,無權利人就權利標的物所為之處分,經有權利人之承認始生效力;故無權處分之效果為效力未定。
3.本案A屋仍為甲所有,丙將之售予丁並辦妥A屋的所有權移轉登記,屬無權處分,依前揭規定似為效力未定(丁非民法第87條規定之善意第3人),惟甲既已明示丙不得處分該屋,且丁係知情,則客觀上得認丙丁間訂約屬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其效果應為無效。
詳解 提供者:H Lan Lan

a.雖然房屋是甲向乙購買的,但是甲丙之間訂立借名登記契約,後來丙將A屋出售給知情的丁。

b.先說明甲丙之間借名登記契約效力為何?

c.再說明,丙未經甲同意,而將A屋出售並移轉給丁的法律行為,效力為何?出售的部分,就是買賣契約,負擔行為不以有處分權為必要,一定是有效的。至於處分行為部分,依照實務學說的爭議問題,看採的是有權處分說、無權處分說,還是依照丁的善惡意區分成有權、無權的折衷見解?結論會有所不同;當然,若採取實務上可接受的有權處分說,那不論丁是否知情,丙丁之間的處分行為,皆為有權處分,皆為有效,丁仍取得A屋所有權;甲所受之損害,就依照債務不履行的規定,向丙請求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