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乙欠缺人手外送綠茶,而甲自告奮勇,此為一種委任契約。
民法535規定:受任人處理委任之事務,應以委任人指示,並與處理自己之事務為同一之注意,其受有報酬者,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之。因此甲受乙的委任,外送綠茶。
2.但由於甲要替女友丙慶生,往B糕餅店途中因違規紅燈右轉,造成丁受傷兩住院兩個月,民法533規定:受任人受特別委任者,就委任事務的處理,得為委任人之一切必要之行為。
由於甲騎著標示A茶飲店的機車,是處於執行公務的狀態,還是屬於委任範圍內,因此丁因為甲的違規而受傷的兩個月,盯可請求以為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