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買賣不破租賃425(對受讓人仍繼續存在)→例外:未經公證,五年以上或不定期,不適用
(二)
不定期:於一年者應以字據立之,未立者視為不定期422
(三)
甲乙租約未公證亦未以字據立之,不適用買賣不破租賃;丙取得所有權,得以妨礙所有權請求除去(767)
(一)丙得否依民法第767條請求甲返還店面
1.民法第767條規定,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
(1.)依題示,系爭租賃契約是否會受到買賣契約的影響。根據民法第425條規定,出租人於租賃物交付後,承租人占有中,縱其所有權讓與第三人,其租賃契約,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
(2.)不動產租賃契約系為不要式契約,然乙與甲所訂立租賃契約尚未到達契約終止日,縱然乙將店面轉賣給丙,亦可依據民法425條規定,轉讓為甲與丙之間租賃契約。
(3.)甲並非無權占有
2.故丙無法請求返還店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