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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6年 - 106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三等_財稅行政、法制、商業行政:民法#67060
科目:民法
年份:106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二、甲向乙承租乙所有之店面,租期約定為 3 年,租金每月新臺幣(下同)3 萬元,押金 6 萬元,但雙方未訂立書面契約。租賃關係存續期間,乙將店面賣給丙,並辦理完畢 所有權移轉登記。問:丙得否主張甲係無權占有,請求甲遷出並交還店面?(25 分)

詳解 (共 10 筆)

詳解 提供者:昱婷

(一)
買賣不破租賃425(對受讓人仍繼續存在)→例外:未經公證,五年以上或不定期,不適用


(二)
不定期:於一年者應以字據立之,未立者視為不定期422


(三)
甲乙租約未公證亦未以字據立之,不適用買賣不破租賃;丙取得所有權,得以妨礙所有權請求除去(767)

詳解 提供者:阿摩段長

(一)丙得否依民法第767條請求甲返還店面

1.民法第767條規定,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

(1.)依題示,系爭租賃契約是否會受到買賣契約的影響。根據民法第425條規定,出租人於租賃物交付後,承租人占有中,縱其所有權讓與第三人,其租賃契約,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

(2.)不動產租賃契約系為不要式契約,然乙與甲所訂立租賃契約尚未到達契約終止日,縱然乙將店面轉賣給丙,亦可依據民法425條規定,轉讓為甲與丙之間租賃契約。

(3.)甲並非無權占有

2.故丙無法請求返還店面

詳解 提供者:林秉鴻
依據本題若丙向甲主張民法第767條:「因無權占有,使其請求返還」,但由於乙之店面租借給甲相較於賣給丙較早,根據買賣不破租賃。法律將保護善意租借之人甲,而丙要等甲租期屆滿,才能使用同法767條,因此目前丙請求甲返還店面無效。
詳解 提供者:連靜芯
甲與乙成立租賃契約,租賃關係存續間,承租人甲可向丙主張425-1
詳解 提供者:Lin
丙得主張甲係無權占有,請求甲遷出並交還店面。
詳解 提供者:Fang Ting
買賣不破租賃
詳解 提供者:維儒
詳解 提供者:連靜芯
甲與乙成立租賃契約,租賃關係存續間,承租人甲可向丙主張425
詳解 提供者:s09961003
詳解 提供者:Ire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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