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甲向乙承租乙所有之店面,租期約定為 3 年,租金每月新臺幣(下同)3 萬元,押金 6 萬元,但雙方未訂立書面契約。租賃關係存續期間,乙將店面賣給丙,並辦理完畢 所有權移轉登記。問:丙得否主張甲係無權占有,請求甲遷出並交還店面?(25 分)
詳解 (共 10 筆)
詳解
(一)
買賣不破租賃425(對受讓人仍繼續存在)→例外:未經公證,五年以上或不定期,不適用
(二)
不定期:於一年者應以字據立之,未立者視為不定期422
(三)
甲乙租約未公證亦未以字據立之,不適用買賣不破租賃;丙取得所有權,得以妨礙所有權請求除去(767)
詳解
(一)丙得否依民法第767條請求甲返還店面
1.民法第767條規定,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
(1.)依題示,系爭租賃契約是否會受到買賣契約的影響。根據民法第425條規定,出租人於租賃物交付後,承租人占有中,縱其所有權讓與第三人,其租賃契約,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
(2.)不動產租賃契約系為不要式契約,然乙與甲所訂立租賃契約尚未到達契約終止日,縱然乙將店面轉賣給丙,亦可依據民法425條規定,轉讓為甲與丙之間租賃契約。
(3.)甲並非無權占有
2.故丙無法請求返還店面
詳解
依據本題若丙向甲主張民法第767條:「因無權占有,使其請求返還」,但由於乙之店面租借給甲相較於賣給丙較早,根據買賣不破租賃。法律將保護善意租借之人甲,而丙要等甲租期屆滿,才能使用同法767條,因此目前丙請求甲返還店面無效。
詳解
甲與乙成立租賃契約,租賃關係存續間,承租人甲可向丙主張425-1
詳解
丙得主張甲係無權占有,請求甲遷出並交還店面。
詳解
買賣不破租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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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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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與乙成立租賃契約,租賃關係存續間,承租人甲可向丙主張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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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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