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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所、轉學考(插大)◆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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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 - 109東吳大學_碩士班招生考試_法律學系B 組(刑事法)︰刑事訴訟法#100829
> 申論題
二、甲因涉嫌殺人罪至警局接受詢問,偵訊過程中甲看到桌上放置一把電擊棒,心生 畏懼擔心遭刑求導致氣喘發作,刑警趕緊將甲送醫處置。甲經醫師施以治療後逐 漸穩定,二小時後甲再回警局續行接受偵訊,警察擔心再引發甲氣喘趕緊將電擊 棒收起來,負責偵訊的警官依法詢問、過程中態度懇切和善,但甲因二小時前的 陰影仍因擔心遭刑求而自白犯罪並供出兇刀藏在其家中。之後,警官根據甲的自 白,依法向法院申請搜索票獲准,並持搜索票至甲家中取出犯案兇刀。試問:本 案中甲的自白以及犯案兇刀是否具有證據能力?
相關申論題
一、甲因打傷乙遭一審法院判決普通傷害罪,因自知理虧甲並未提起上訴,判決因而 確定。但不久後乙遭甲打傷的傷口竟不幸感染惡化成嚴重蜂窩性組織炎,經醫師 幫乙動手術截肢後始保住其性命,乙遂再針對自己遭截肢重傷的部分對甲提起告 訴。試問:檢察官可否針對乙遭截肢的部分起訴甲過失重傷罪?針對之前甲被判 普通傷害罪的確定判決,檢察官得否為受判決人之不利益而聲請再審?
#422241
三、有鑑於國內民眾對於司法之信賴度低落,司法院為增進一般民眾對於司法之了解 與信任,遂於2017年11月底提出「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草案初稿。依據該草案 之內容,犯最輕本刑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故意犯罪因而致人與死者,應行國 民參與審判。行國民參與審判之案件,由法官三人及國民法官六人共同組成國民 參與審判法庭,共同進行審判。而除有關證據能力、證據調查必要性之判斷、訴 訟程序之裁定、法令之解釋者外,國民法官之職權原則上與法官相同,可於評議 中與法官合議、就事實認定、法令適用與刑之量定共同做成判斷。此外,國民法 官亦得自行訊問被告及證人。試問,「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草案初稿對我國目前 所採之改良式當事人主義之刑事訴訟制度及現行法官之職權是否會造成衝擊與影 響?試分析之。又由國民法官參與審判,是否會違反法官獨立性原則、法官保留 原則以及公平審判原則?
#422243
3、設若本案第一審法院判處甲收賄罪刑,並依檢察官聲請諭知沒收/追徵甲400萬元,但未對A 公司諭知沒收/追徵2億元。檢察官(為被告不利益)及被告對本案及沒收/追徵判決皆提起上 訴,隨後第二審法院維持第一審對甲宣告之罪刑及沒收/追徵,但增諭知對A公司沒收/追徵2 億元。設若甲上訴第三審主張原審增諭知A公司沒收/追徵部分,已因違反不利益變更禁止原 則而判決違背法令,試問其主張有無理由?若第一審判決後僅被告提起上訴而檢察官未上訴 第二審者,情形有無不同?
#531263
2、設若本案偵查中,因查無甲名下銀行帳戶及其他財產,檢察官為保全追徵價額而聲請法院扣 押甲名下唯一之不動產小套房一棟,市價約800萬元。甲抗辯,一來其購買、過戶該小套房 時點係在檢察官所指稱其貪瀆犯行之前,顯非不法取得或變得之物,與犯罪欠缺關聯性,故 不得保全扣押及沒收/追徵該屋,二來,縱使不法獲利金額估為400萬元,保全扣押價額卻高 達800萬元,違反比例原則。試問其抗辯有無理由?
#531262
1、設若檢察官於去年8月以違背職務收賄罪名對甲提起公訴,另對乙為緩起訴處分。審判期日, 甲之辯護人抗辯乙之上開證詞乃違法取得,不得作為認定甲犯罪事實之依據。試問其抗辯有 無理由?本案若由司法警察(官)以證人身分傳詢乙(刑訴§196-1),情形有無不同?
#531261
一、B 女為國小 2 年級學生,個性樂觀開朗,但某日開始性情大變,在學校神情恍惚呆滯。經班導師察覺有異, 轉介學校輔導室,輔導老師 C 幾經探詢後,B 說出上星期在 A 所開設之安親班遭 A 用手指撫摸性器,並被要 求為 A 口交之情。學校緊急通報性侵害防治中心,並由該中心社工人員、家屬陪同下,依《性侵害案件減少被 害人重複陳述作業要點》之流程赴醫院驗傷並接受警察的詢問。警詢時,B 清楚說出:「A 用手指摸我尿尿的地 方,還叫我用嘴巴親他尿尿的地方,但一靠近我覺得很臭,就躲開了。」不過,隨後驗傷報告出爐,並無任何 異狀。警察將案件移送至地檢署,承辦檢察官 P 以被告身分傳喚 A,A 矢口否認有性侵之事,並說願意接受測 謊。P 囑託刑事警察局對 A 測謊,就 A 所稱:「未對 B 用手指撫摸性器,並要求口交」等語呈現情緒波動反應, 測謊人員 X 研判 A 有說謊,於是在測後晤談階段當場對 A 曉以大義:「圖譜很明顯呈現你說謊啊,你要不乾脆 現在認一認,還可能從輕量刑,一直否認到底可能會判更重喔!」A 沈默一段時間後便改口說:他有用手指撫 摸 B 的性器,但實在沒有叫 B 幫他口交。而這段發言,都被全程錄影下來。 P 另外以證人身分傳喚 C 及在安親班工作的老師 D;首先,C 具體證述了當時 B 是在何等激動、哭泣之 情緒下,說出遭 A 用手指撫摸性器,並被要求口交的情形。而 D 則證述:「某日下班後,A 私下跟我說他有叫 B 幫他口交,問我要不要也試一試,我覺得很噁心,但怕被解雇,因此不敢聲張。」D 在偵訊後就遠赴國外未 歸。P 根據: ①被害人 B 之陳述(警詢筆錄及影音光碟)、②刑事警察局之測謊鑑定(測謊報告書及所附測謊 鑑定過程參考資料)、③測後晤談時 A 之自白(影音光碟)、④C 之證述(偵訊筆錄)、⑤D 之證述(偵訊筆錄) 等,以犯刑法第 222 條第 2 款之加重強制性交罪起訴 A。 一審法院審理時,法院僅勘驗 B 警詢時的影音光碟而未重複傳訊 B。而證人 C 在審訊時維持與偵訊時相同 的供述內容,證人 D 因遠赴國外未歸,無法傳喚到庭接受交互詰問。最後,被告 A 在審訊時仍矢口否認對 B 性侵,並且主張被 X 誤導才亂認犯罪。 請附理由分別說明上列證據①②③④⑤有無證據能力?法院可否將之作為認定 A 成立加重強制性交罪之證據? (50%)
#531260
二、 (50%) 甲涉嫌強盜殺人罪,在檢察官乙偵查中,甲保持緘默,拒絕回答任何問題。因甲涉及的犯罪重大,又未委任辯護人,檢察官乙建議甲應委任辯護人,並表示:「保持緘默恐怕對你未必有利。」惟甲仍閉口不言。檢察官乙繼續偵訊,要求甲不得概括拒絕回答全部問題,必須針對每一個問題,具體表示是否不回答,甲卻仍一言不發。乙鍥而不捨,連續提問了半個小時,甲耐不住乙一再重複問類似問題,遂開口回答了幾個較簡單的問題。訊後乙要求甲在訊問筆錄上簽名,甲拒絕,乙告知不得拒絕簽名,甲始簽名。檢察官乙綜合全部證據,認為甲和另一人丙涉嫌重大,將兩人合併起訴。審判中,甲仍未委任辯護人,審判長欲指定律師為甲辯護,惟甲拒絕,希望能靠自己證明清白,並表示不相信法院強行指定的辯護人,但審判長以本案為強制辯護案件為由,仍為甲指定辯護人 A;丙則自行委任辯護人 B。在甲丙兩人合併審判中,公訴檢察官主張以證人丁 (審判時已經不知去向) 在檢察官偵查時之陳述:「我曾見甲、丙先後進入案發現場」為證據,甲及其辯護人 A 以該陳述係傳聞為由反對;丙及其辯護人 B 則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對此項主張聲明異議。法院因此認為丁之檢訊中陳述不得作為被告甲之證據,但得做為被告丙之證據。 請依我國憲法意旨、法律規定及實務見解,附具理由分析以上案例中,偵查中檢察官乙與審判中法院的各項作為和處置,是否均適法。
#524671
一、 (50%) 甲涉嫌以 3 千元 (新台幣,下同) 對價,將其銀行帳戶與密碼賣給詐騙集團,致使被害人 V 等人被該集團詐騙合計100 萬元之轉帳金額,本案因車手提款時被查獲。與甲自小熟識之司法警察 P 為調查本案,先至甲在外租屋處向甲打探細節,甲坦承販賣人頭帳戶收受 3 千元酬金之情事,P 遂命甲交出。但甲表示早已花費殆盡,且身上亦無分文,故當場向 P 借貸 3 千元,再交給 P 扣押。試問本案扣押鈔票屬於何種扣押?程序是否合法?(Q1) 設若案經檢察官偵查後,以幫助加重詐欺罪名起訴甲。審判中,甲之辯護人 V 抗辯: 甲長期罹患思覺失調疾病,行為時已欠缺對自己行為不法之辨識能力及駕馭能力;法院為釐清事實,遂委託案發前即曾長期多年持續為甲醫療之精神科醫師 D 鑑定其精神狀況,D 為此並提出一份有利於甲之醫學鑑定報告。檢察官則認為甲行為時並非無責任能力,一來釋明 D 醫師乃甲四親等內之血親,故聲請於本案拒卻 D 擔任鑑定人;二來主張 D 未親自出庭具結並接受對質、詰問,故其書面鑑定報告亦不得採為裁判基礎。試分析 D 於本案屬於何種證據方法,以及檢察官之聲請與主張,有無理由?(Q2) 設若法院審理中發現,甲於犯罪過程中之參與角色,除構成檢察官起訴之幫助加重詐欺罪名之外,同一行為另觸犯幫助洗錢罪名,兩罪名具有想像競合關係。試問法院應如何踐行審判程序,始為合法?(Q3)
#524670
3. 設若檢察官起訴之證據,包含丙、丁兩人之證詞。其中,丙為與警方長期合作之線民,在選舉日之六個月前,警方即佈線讓丙應徵甲之競選總部的幹事。丁則為一般選民,於警方反賄選宣導活動時,經警方告以檢舉賄選可獲高額獎金,故於乙向其買票後立即通告警方。審判中甲主張,警方佈線丙、丁兩人皆欠缺法律授權依據,故丙、丁證詞皆不得採為裁判基礎。試分別丙、丁兩人情形,說明甲之主張有無理由? (50%)
#514745
2. 設若起訴書表示,里長乙乃甲的賄選樁腳,並援引警方於調查本案時向電信業者調取的通聯紀錄作為證物,證明乙在被當場查獲現金賄款之前,與甲有頻繁的電話聯繫。審判中甲主張,警方調取通聯紀錄欠缺法律授權依據,不得採為裁判基礎。試問甲之主張有無理由?
#514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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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 · #100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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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 - 109 輔仁大學_碩士班招生考試_法律學系碩士班刑事法組:刑事訴訟法#105499
109年 · #105499
109年 - 109中原大學_碩士班招生考試_財經法律學系甲組 B 類︰刑事訴訟法#1011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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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 - 109東吳大學_碩士班招生考試_法律學系B 組(刑事法)︰刑事訴訟法#100829
109年 · #1008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