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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10年 - 110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四等_財稅行政:民法概要#104759
科目:公職◆民法概要
年份:110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二、甲基於買賣契約對乙有新臺幣(下同)10 萬元債權,甲將該 10 萬元債 權贈與丙,並將債權讓與丙。由於甲未將債權讓與一事通知乙,乙即在 不知情之情況下仍對甲給付 10 萬元價金,甲亦受領之,之後,當丙對乙 請求給付時,乙拒絕之,並表示已經對甲提出給付。請說明甲ヽ乙ヽ丙 間之法律關係。 (2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貓小子

乙得向丙,未受到甲或丙的通知,且已清償該債權,故無債務關係。
丙得向甲,主張權利瑕疵擔保請求權,要甲負責丙之損失。此非買賣